刘冲锋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施工过程发生事故的代理词
来源:刘冲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5
浏览量:35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本所接受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上诉人菏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的被上诉人孙xx是上诉人的雇员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首先菏泽市牡丹区建筑工程管理局通过调查了解所作出的(2013)第13号文件明确认定了是菏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菏泽xx制药厂的厂房工程,xx出庭作证证明其是上诉人的项目经理,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明确认可了xx借用上诉人资质,而且出事塔吊的所有权人是xx,xx通过被上诉人xx联系了被上诉人孙xx等人来给塔吊加高,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调查笔录的证明效力依法应低于牡丹区建筑工程管理局的处理决定,xx和被上诉人孙xx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进一步证明了项目经理xx代表上诉人公司和伤者达成了初步赔偿协议,从而证明被上诉人孙xx是上诉人的雇员。

二、被上诉人孙xx既不是张xx的雇员其伤害也不是由张xx造成的,所以张xx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诉人认为张xx汽车吊带病作业,其吊臂不慎把正在安装的塔吊摆塌,致使塔吊上的原告坠落地面,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张xx的汽车吊系刚出厂的新车各项性能均为合格并且具有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作业车辆资质,并未带病作业。另外塔吊的倒塌也不是吊车臂所摆塌的,而是塔基老化、年久失修、塔吊吊车电脑记录仪以及事故现场照片和菏泽市牡丹区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均可以证实吊身失稳,自行倒塌的,并认定被告菏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过错:“一未委托监理,未办理安全报监。二未取得塔吊安拆资质,三对安拆队伍资质和安拆人员证件审查不严并组织王军、孙xx等无塔吊安装工证件人员安装塔吊。”

三、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冲锋

20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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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冲锋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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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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