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冲锋律师亲办案例
老人有退休金孩子不用承担抚养费
来源:刘冲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5
浏览量:545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x,女,19784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牡丹区长江路20xx号。

答辩人:张xx,女,198310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牡丹区中山路xx

答辩人:张xx,男,197910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牡丹区李村镇梨园行政村梨园村xx号。

答辩人就原告诉我赡养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答辩:

一、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每月1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是牡丹区xxx一名正式退休职工,每月工资4500元左右,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菏泽市境内扶养费的支付标准,个人工资除了足够自己花销外还供养被告的继母等人,原告的工资全被被告的继母掌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原告有退休工资不属于生活困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 原告诉状中所述部分不实,20077月份原告得病住院,但是三被告及家中其他亲人均有钱的出钱而且轮番照顾原告,再加上原告有公费医疗保险,所以原告的医疗费非常有保障。原告出院后,被告张xx经常去医院找最好的医生做有利于原告病情的配方,经常带原告去输液,其他被告也都积极照看原告。原告的姐姐和侄子可以证明此事。原告病愈后虽有一点后遗症但是能独立行走,能自己照顾自己,加上被告继母年龄不大,由原告抚养成人的继母的女儿也和原告一起生活,她们也有义务照顾原告,所以原告的生活和起居是有保障的。

三、 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也非常想报答原告的养育之恩,也经常去原告处看望原告,但每次都遭遇原告的现任妻子的冷落和责难,每次都不欢而散,一边是亲生儿女,一边是妻子,导致原告十分的痛苦。鉴于上述情况,所以被告想尽到义务照顾原告也是十分不便。但是被告保证,若原告想到被告家生活被告均是欢迎的。

四、 被告张x收入不高且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病,花费了巨大的医疗费,自己一家人生活比较困难;被告张xx是智障人,自己生活刚能自理,继母将被告亲生母亲和父亲的住房擅自出售另买了一套住房后,便将被告张xx逐出家门这才导致了被告和原告妻子的不和。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张xx、张xx、张xxx

0一三年五月二
以上内容由刘冲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冲锋律师咨询。
刘冲锋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68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时代奥城公馆3号写字楼1单元100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冲锋
  • 执业律所:
    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 地  址: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时代奥城公馆3号写字楼1单元10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