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亲办案例
张XX等诉解放军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3
浏览量:567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宝鸡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经常居住地甘肃省XX县XX镇,系受害人之夫。

原告张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西安XX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住该校,系受害人之子。

原告张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宝鸡XX高中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住该校,系受害人之女。

原告曹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宝鸡市XX区XX镇XX村四组XX号,系受害人之父。

原告刘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宝鸡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系受害人之母。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XX号。电话:0917-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30480.00元(详见清单),并向原告书面公开道歉;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23日5时53分,原告张XX陪同妻子曹XX因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该科室主治医师未对患者问诊、查体,也未进行病情检测、诊断,当值护士让其坐到急诊科大厅一角椅子上吸氧。后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等症状,经原告反复多次告知、寻找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均置若罔闻,未进行检查,未引起重视,未给与相应处理;在原告哀求主治医师能否给其妻子开些药,缓解一下痛苦,被无情拒绝,并告知原告等门诊上班了再去患者以前看过门诊检查。无奈,原告只能守着痛苦的妻子苦苦等待。7时40分左右,原告一人搀扶呼吸困难的妻子爬楼梯到被告门诊部三楼血液风湿科外面等候,8时10分到门诊医师处求治,经初步问诊建议住院,办理住院手续等相关手续,直到8时44分才住进了被告血液风湿科病区。但令原告张XX痛心疾首的是,其妻子还没做完相关检查就被宣告病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终年45岁。

    另,原告张XX之妻于2014年2月21日至3月7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混合性结缔组织病;2、肺间质纤维化;3、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14天,病情好转,经主治医师同意出院。后遵照医嘱,严格按医师指示服药、休息、锻炼、加强营养,并按要求定期到被告处检查复诊5次,除用药稍有变化外,无医嘱,患者病情稳定趋好。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在宝鸡乃至西北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医疗机构,在本案诊疗活动中未认真谨慎对待患者,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数次复诊活动中敷衍塞责,未尽到专业医疗机构的相应诊疗义务,特别是急诊科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急诊科诊疗规范,置患者生命于不顾,将“急在分秒之间,救在生命边缘”这句急诊科誓言变成一句空话,在长达117分钟的时间里,将一个天还未亮就匆匆赶来求救的患者置于困境,未进行抢救、鉴别诊断和应急处理,违反呼吸困难急诊患者紧急医疗救治原则,未采取切实有效急救措施,推诿塞责,最终因急诊科医护人员的不作为,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时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所述,为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制裁被告违反诊疗规范等侵权行为,减轻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弥补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等法规之相关规定,特诉请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宝鸡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就诊卡复印件一份;

    4、死亡报告复印件一份。

 

赔 偿 清 单

 

1、医疗费         1500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天*14天=520.00元

3、护理费         80元/天*14天=1120.00元

4、交通费         2000.00元

5、丧葬费         44330.00元/12*6个月=22165.00元

6、死亡赔偿金     22858.00元*20年=457160.0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

    父亲:6503元/年*【20-(71-60)】÷4=14631.75元

    母亲:6503元/年*【20-(69-60)】÷4=17883.25元

8、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0.00元

 

    合  计:630480.00元。


关于张XX等诉解放军XX医院一案的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刚才,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现结合庭前调查、本案全部证据、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医院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一)、医院诊疗行为

    1、第一次住院诊断与治疗

    住院时间:2014年2月21日-3月7日,共14天。诊断为:混合性结缔组织病、肺间质纤维化、低蛋白血病;胸部CT检测显示,患者还存在心包积液情形。从住院病历显示,混合性结缔组织病、肺间质纤维化均好转。考虑患者病情好转,请示主任医师后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见病历第9页。

    2、门诊复查与治疗

    从原告持有的门诊病历(3月17日一次、31日两次)显示,被告基本上遵照医嘱定期复查,诊断结果为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处理意见是门诊随访。门诊病历记录未见有关患者肺间质纤维化、低蛋白血病、心包积液等疾病情况;也未见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变化情形;据原告讲,主治医生说恢复良好,只在口服药物种类方面作了调整(具体见门诊病历)。

     3、急诊处置

时间:4月23日5:53,病历显示为第8次门诊。原告陪患者来急诊科后,急诊科当值医生将就诊卡插入医院医疗系统了解患者既往病史,未当面问诊,未进行检测,未书写急诊病历,处理意见:让患者等八点上班去以前诊疗科室门诊随诊。期间,急诊科护士给患者吸氧。原告张XX见妻子非常痛苦,央求医生给开些药缓解病情,被拒绝。后原告陪妻子在急诊科大厅一角边吸氧边等待,直到7:50左右搀扶患者去门诊诊查。

 4、第二次住院诊断与抢救

    来血液风湿科,主治医生诊断结果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意见为住院。随后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住进了病房。就在医生作进一步检查时,患者病情加重,医生即组织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报告显示患者死于心力衰竭。(门诊病历显示,来血液风湿科诊查时间为4月23日 8:10 )

   (二)、对诊疗行为的评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

 a、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第二十八条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c、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第二部分 医院急诊科

第一章 医院急诊科救治范围及流程

 三、急诊处置分级规定:

遵照急诊病情严重程度分级(具体参照第二章)。

(一)若患者分级为1~2级,需要在急诊科就地抢救、稳定生命体征,后续专科治疗。

(二)若患者分级为3级,需要观察。

(三)若患者分级为4级,可简单处理后离院。

危重病患者先安排在急诊抢救室抢救,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收入ICU。

经过救治患者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但仍需进一步治疗的患者,转入相应科室治疗。

XX章 常见急危重伤病医院急诊科诊疗规范

(二)胸痛。

【紧急医疗救治原则】

1.一般处理。

(1)吸氧,监测生命体征,立即治疗致死性心律失常。

(2)立即行心电图检查。

(3)血流动力学评估。

(4)心肺及腹部查体,注意触诊腹部是否有搏动性包块。

(5)建立静脉通路,同时抽血快速检测心肌标志物、血电解质、血糖、肾功能、血常规等。

(6)评估血管内容量,开始静脉补液。

(7)动脉血气,床旁胸片。

……

(四)呼吸困难。

【紧急医疗救治原则】

1.基本处理。

(1)保证气道通畅。

(2)吸氧。

(3)必要时机械通气。

(4)心电、血压、血氧监测。

(5)建立静脉通路,补液。

……

     d、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XX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2、评析

结合病历记载和上述法规,代理人认为,被告诊疗行为明显存在不符合诊疗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一是门诊复查和急诊环节,被告未及时书写病历,未明确向患者说明病情发展和诊疗情况;二是从整个复查过程来看,未见对肺间质纤维化、心包积液等症状的诊疗及变化情况;就混合型结缔组织病复诊来说,病历记载不符合基本规范要求,从病历不能看出患者病情发展情况;三是急诊科严重违反急诊诊疗规范和对胸痛、胸闷、呼气困难急诊患者基本处置原则,未进行当面问诊,未进行检查,未按照急诊科分诊流程进行处置,也未采取有效急诊措施,麻皮大意麻木不仁,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以致酿成大错;四是被告各科室沟通不畅,衔接不力,未充分共享患者病历信息,对待急危重病人缺乏有效预案和应对措施。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55、57、58条之规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二、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的确定

(一)、死亡赔偿金

患者生前和其丈夫,也即本案原告张XX十余年来一直在甘肃崇信县城从事个体窗帘店生意,居住生活在城镇,两个孩子也随其在甘肃生活上学。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

患者及其家人处于对被告医疗专业能力的高度信任,从甘肃回老家就医,但被告却未对其继续全面、系统的诊疗,乃至到生死关头,也未得到被告及时救治,年仅45岁便撒手人寰。对死者本人来说,还是对其近亲属来说,这一结果都是灾难性的。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精神创伤,暂提出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三)、其他以庭审口头意见为准

 

                           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张XX等诉解放军XX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司法鉴定机构选取的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7日上午,市中院组织原被告选取张XX等诉解放军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司法鉴定机构,主持此项工作的马法官向双方介绍了五家备选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选取规则。进入选取阶段,原告意见为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被告意见为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之后,原告提出剔除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这两家鉴定机构,在剩余的三家备选鉴定机构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取,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这一折中意见,坚持将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备选机构的意见。无奈,鉴定机构选取工作就此中止。

针对鉴定机构选取工作,原告律师发表如下意见,望斟酌考虑为盼:

一、被告为什么要坚持将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列为备选机构。

    其实原因很简单: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虽说是由陕西省司法厅审核并报司法部批准设立的鉴定中心,但该中心依托于西安XX大学法医学科,该学科隶属于西安XX大学医学院。

解放军XX医院多年来一直承担西安XX大学医学院的教学任务,其神经外科研究所被西安XX大学医学院确定为硕士研究生培训点,两者之间在临床治疗、研究、教学、培训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二、鉴于上述第一点原因,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予以回避,原告不同意将其列为备选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原告认为,若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成为本案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鉴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特申请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回避,将该鉴定中心从备选机构中去除。

三、原告作为鉴定程序的提起者,要承担巨大的诉讼风险,同时还要缴纳一笔数额不小鉴定费和其他费用;若因为鉴定机构公正性无法保证的话,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在贵院组织双方选取鉴定机构这一问题上,原告提出“剔除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这两家鉴定机构,在剩余的三家备选鉴定机构中通过摇号方式选取”这一折中意见,被告坚决不同意剔除,造成鉴定机构选取不能的责任完全在被告,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原告张XX等代理律师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附:1、解放军XX医院_百度百科

       2、西安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_百度百科

   3、西安XX医学部_百度百科


结果:被告迫于无法掌控鉴定事宜,后主动提出和解;原告方鉴于被告方的诚意,遂通过双方和解,法院以下发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以上内容由赵治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治国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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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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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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