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拆迁】张清、王皎媚律师代理某镇政府的配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张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2
浏览量:530

2012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团镇政府”)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告知其在大团镇动迁安置过程中,有84户动迁居民起诉该配套商品房开发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一案中,经被告公司要求,法院依法追加大团镇政府作为本案第三人。

公司的理由是:系争房屋是大团镇政府向其购买后提供给动迁安居民的,被告受大团镇政府委托与原告签订《预售合同》,属委托关系。与原告发生房屋买卖关系的相对方实际上是第三人大团镇政府,应由大团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爱家公司提供了与大团镇政府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书》以及大团镇政府出具的“确认书”一封,在确认书的行文中出现了“委托”的字样。

在接受大团镇政府委托后,张律师、张律师、王律师非常重视。此案不仅是涉及84户动迁居民的群体性案件,更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在国家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情势下,此类性质的建房购房安置模式将大规模地进行适用,如果其中一个的权责分配模式出现问题,那么对于百姓权益及社会稳定来讲,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为此,张律师、张律师、王律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详细研究了案卷材料以及大团镇政府与公司之间的来往文件,并深入分析了动迁居民、公司以及大团镇政府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庭审中,张律师、张律师、王律师首先从合同相对性出发,认为办理房屋产权证是被告的法定义务,也是预售合同的约定义务;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大团镇政府承担办证及违约责任的条款在未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属无效条款。

其次,系争房屋登记开发主体为被告公司,办理产证的主体也只能是公司,办证不属大团镇政府事务,委托便无从说起,且“确认书”中出现的“委托”字眼并非委托的意思表示。

最后,张律师、张律师、王律师又出示了大团镇政府向被告公司发出的多封工作联系单,内容均为要求催促被告尽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维护百姓权益和社会稳定,并向原告及法庭说明了系争房屋因被告过错无法办理产证的具体原因。当庭得到了动迁居民的谅解,并表示误会了政府的办事不利,明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0121220,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84个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采纳了张律师、张律师、王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向84户动迁居民赔偿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违约金,第三人大团镇政府不承担责任。

此次案件中,张律师、张律师、王律师在维护己方权益的同时,有力回击了开发商逃避责任的行为,为动迁居民能够获得赔偿从另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此次案件的胜诉为今后相类似的案件奠定了基础,防止开发商利用法律在配套商品房建设方面的漏洞,逃避责任,转移矛盾,挑拨动迁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在庭审伊始,动迁居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是很严重的,认为政府欺骗百姓,与开发商之间踢皮球。但实则不然,在庭审之后,明白事实真相的动迁居民表达了对镇政府的理解,与镇政府的对立情绪明显减弱,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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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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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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