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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耀华诉被告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
来源:何家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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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权律师经典案例:岳YH诉被告信阳市DY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岳YH,女,汉族,1938年4月7日生,退休职工。(系患者罗JZ之妻)
被告信阳市DY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何家权,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YH诉被告信阳市DY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YH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敦惠,被告信阳市DY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维龙、何家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原告的丈夫罗JZ(74岁,XX房地产公司高级工程师)在信阳市DY人民医院行切除腹部肿瘤术,留下后遗症,形成肠粘连,上吐下泻,又于2008年11月4日入住该院,经普外科副主任医师王本一检查诊断为:1、幽门梗阻;2、肠系膜间质细胞瘤术后。被告对患者罗JZ说做个幽门改道手术就好了。原告问有危险没有,王本一说没有。经过几天的打针消炎之后于当月17日上午手术,当打开胸腔后发现不是幽门梗阻,而是肠粘连。在这种情况下,王本一没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实情,也没有让患者亲属签字,就擅作主张将整个腹腔打开,改做肠粘连手术。手术进行到12点多,出来后王非常自信地说,一个良性手术,好的很,活几年没问题。由于手术刀口开始在胸腔,后又扩大到腹腔,整个肚子全部打开,时间过长,流血过多,一个74岁的老人经受不住如此大的痛苦,于手术后的第四天,还没有拆线,即当月22日早上8点死亡在该院抢救室。
料理完我丈夫后事不久,在悲痛之中我患上直肠癌,经过两次手术,6次化疗于今年初基本好转。对我丈夫的死因我一直不明白,一个健康的人做个小手术怎么就死了呢。感觉死的太冤,但由于院方没有告知我们实情,也没有给我病历,我一直蒙在鼓里。加之我患重病也无力了解真相。今年来身体恢复健康,经多方咨询了解,才明白我丈夫的死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其一是误诊,将肠粘连误诊为幽门梗阻。其二是发现肠粘连时没有告知病人亲属实际病情和手术风险,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其三改作肠粘连手术没让亲属签字,违犯医疗规定。因此被告应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为此我多次与之联系协商,但被告拒不认错,拒绝提供病历。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护理费2880元、交通费2000元、安葬费12000元、死亡赔偿金86229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共计185769元。
被告辨称:一、诊疗经过。2007年12月17日罗JZ以腹痛、腹部包块伴便血3月余为主诉入住信阳市DY人民医院。入院后B超显示右下腹实行包块,CT示盆腔空肠上段小肠系膜一巨大肿瘤(15×13×10立方厘米),成黑褐色,与小肠多处粘连。手术完整切除肿瘤及部分小肠系膜和小肠,行空回肠端端吻合并修补缝合小肠系膜。术后病理诊断:恶性间质细胞瘤。2008年10月29日罗JZ以食欲减退两月、间断呕吐半月、上腹痛2天为主诉入住该院消化内科,胃镜示:1、十二指肠球部溃疡;2、食管炎。因反复呕吐腹胀,于2008年11月3日其女儿签字后要求自动出院。2008年11月4日罗JZ以频繁呕吐不能进食一周余为主诉入住普外科(外一科)。经检查初步诊断为:1、肠系膜间质细胞瘤术后,2、消化性溃疡(十二指肠),3、肿瘤复发,4、粘连性肠梗阻。在各种保守治疗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手术治疗。术前充分告知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等。于2008年11月17日在充分准备后行再次剖腹探查术(拟行手术方式有:1、胃空肠吻合术,2、胃部分切除术,3、小肠侧侧吻合术)。术中见:空肠、十二指肠高度扩张,原手术吻合口处小肠粘连呈球状并形成梗阻,梗阻下段肠腔变细。手术将梗阻上、下段的空肠,回肠行侧侧吻合。手术历时3小时10分钟,术中渗血约200-300ml(见手术记录)。术后因患者高龄、恶性肿瘤术后长期不能正常进食、体质消耗和营养不良致本次手术后并多发脏器功能不全,该院虽竭尽全力救治,患者仍于2008年11月22日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而死亡。二、程序答辩。1、建议追加患者其他子女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略)。2、原告反复拖延拒绝鉴定,导致两个法律后果:(1)举证责任转移,应当承担鉴定不能的全部败诉责任。原告在举证期限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视为无证据;查不清事实则原告败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根据最高法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诉讼的进程不断变化和转移。本案中,当医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以后,就应当视为医疗机构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医患双方都应当配合鉴定,如果患者没有法定事由拒绝配合鉴定,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应由患方就疹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患方未能就此举证,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能由医疗机构承担无限举证责任。否则,所有医疗纠纷,患方只要诉至法院,然后拒绝鉴定,医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退一步讲,作为实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不再要求证明医疗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医方无须就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本案的司法鉴定有两个前提:1、病历真实,2、承认死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在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原告已经签字承认病历的真实有效规范。本案中,原告在患者罗JZ死亡近两年之久才提起诉讼,对死因没有异议,耽误了宝贵的鉴定时机,原告同意鉴定后,又在鉴定问题上反复无常,出尔反尔,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承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实体答辩。(一)本案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的整个手术过程科学规范合理,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和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和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非理性期待过高,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患者的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与钡剂造影检查无因果关系。患者因高龄恶性肿瘤术后长期不能正常进食、体质消耗和营养不良致本次手术后并发多脏器功能不全,患者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钡剂消化道检查安全、合理、有效,没有误诊,原告不懂医学常识,患者的死亡与钡剂检查无因果关系,理由有四点。DY、DY次手术(2007年12月30日)部位在上段空肠术后并发粘连性肠梗阻会影响十二指肠的排空。2008年11月13日的消化道造影显示“钡影入胃后见胃内显示大量钡剂残留物影,未见通过幽门进入十二指肠,提示为幽门梗阻。”因此不存在误诊问题。1、疾病诊断依据(见病历)。2、一个病人可有几个诊断:同科或不同科;同一系统或不同一系统。3、幽门梗阻诊断过程及依据。4、幽门梗阻与粘连梗为同一系统疾病。5、没有因幽门梗阻延误原发病的治疗。6、幽门梗阻与粘连均需手术。7、没有幽门梗阻对死者造成伤害,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根据全国通用医学权威教材,幽门梗阻临床表现:幽门梗阻的主要表现为腹痛与反复发作的呕吐。病人最初有上腹膨胀不适并出现阵发性胃收缩痛,伴有恶心与呕吐。幽门梗阻诊断鉴别诊断:根据长期溃疡病史,特征性呕吐和体征,即可诊断幽门梗阻。诊断步骤:清晨空腹置胃管,可抽出大量酸臭味胃液和食物残渣,X线钡餐检查,见胃扩大,张力减轻,钡剂入后胃有下沉现象。正常人胃内钡剂4小时即排空,如6小时尚有1/4钡剂存留者,提示有胃潴留。24小时后仍有钡剂存留者,提示有瘢痕性幽门梗阻。纤维胃镜检查可确定梗阻,并明确梗阻原因。第二、钡剂造影作于2008年11月13日,患者乃于2008年11月22日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而死亡,时间间隔10天,死亡与钡剂残留物没有因果关系。第三,钡剂无毒,过不去的可以自动呕吐出来,是科学安全合理的治疗方法。第四、钡剂检查只能检查大肠不能检查小肠,病在小肠,大肠与小肠间有忯盲瓣,钡剂只能从小肠进入大肠不从大肠进入小肠。患者罗JZ病在小肠,原告认为罗JZ应作灌肠检查是外行之论。(三)起诉状称,幽门梗阻是开胸手术是无知言论。幽门梗阻肠粘连均为腹部疾病,手术刀口开在胸腔从何而来?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拟行手术方式、术中和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术中和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均有告知,并有患者本人签字,诉状中称我院没有告知签字均为不实之词。从诊疗过程看,手术时间与术中渗血与患者罗JZ的术后6天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四)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面书写病历的责任,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被告的病历规范、客观、科学。(五)原告请求赔偿项目、金额、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患者罗JZ住院期间,我院严格执行了临床操作规范,治疗措施科学合理正确及时,进行了必要的告知,医疗行为没有违背上述规定,患者罗JZ的死亡不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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