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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诉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张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代理词
来源:李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浏览量:439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胡XX的委托,指派闫迪律师、李小龙实习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借条有被告的签名及盖章,真实性不存在任何异议,而且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后,原告即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到期却并没有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胡XX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

闫迪律师

李小龙实习律师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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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小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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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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