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14938855—X。
法定代表人:袁XX。
被告: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袁XX(系被告张XX配偶),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6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18240元(利息按约定2分计算至2014年11月14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714240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袁XX系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10月被告张XX与被告袁XX以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XX借款6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原告胡XX于2010年10月14日向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汇款60万元。后期,三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3年1月14日原告与三被告对之前的欠款进行结算,三被告仍差欠原告借款496000元人民币,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2分。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其借款及利息,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借条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4年11月25日
证据目录
提交人:胡XX 提交时间:2014年11月20日
序号 |
证据名称 |
原(复)制件 |
类别 |
页数 |
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 |
1 |
原告身份证 |
复印件 |
书证 |
1 |
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
2 |
被告身份证 |
复印件 |
书证 |
2 |
证明被告袁XX、张XX诉讼主体适格 |
3 |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书证 |
1 |
证明被告芜湖光华仪器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
4 |
借条 |
复印件 |
书证 |
1 |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
5 |
银行汇款凭证 |
复印件 |
书证 |
1 |
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