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亲办案例
胡某某民间借贷起诉状
来源:李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浏览量:551

原告:胡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14938855X

法定代表人:袁XX。

被告: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袁XX(系被告张XX配偶),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6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18240元(利息按约定2分计算至20141114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714240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袁XX系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10月被告张XX与被告袁XX以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XX借款6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原告胡XX于20101014日向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汇款60万元。后期,三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3114日原告与三被告对之前的欠款进行结算,三被告仍差欠原告借款496000元人民币,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2分。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其借款及利息,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借条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125

证据目录

提交人:胡XX               提交时间:2014年11月20日

序号

证据名称

原(复)制件

类别

页数

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

1

原告身份证

复印件

书证

1

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

被告身份证

复印件

书证

2

证明被告袁XX、张XX诉讼主体适格

3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书证

1

证明被告芜湖光华仪器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4

借条

复印件

书证

1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5

银行汇款凭证

复印件

书证

1

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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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小龙
  • 执业律所:
    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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