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贾润莲
案情分析:
刘某在某减肥店工作,李某是其的客户,两人于2014年2月认识,逐渐从业务关系发展成了朋友关系。2014年2月25日,李某向刘某借钱去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并承诺刘某按月支付其高额利息。刘某基于对郭某的信任,双方口头约定,卢某借出本金人民币193000元给郭某,郭某每月支付刘某百分之五的利息(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记录及其他间接证据)。另外,李某还承诺刘某随时可以退还借款。
双方约定后,刘某积极履行了约定,李某得到刘某的借款后,利用该笔资金进行所谓的外汇投资理财,刘某得知该情况后,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但李某不同意返还该借款人民币193000元,在原告刘某的极力要求下,李某极不情愿的退回15000元,其余款项拒不退回,刘某遂委托贾律师以借款纠纷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控辩双方庭审交锋
随后,贾润莲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是原告应归还自己的借款,原告刘某投资一个理财产品,该投资需要老客户协助新客户注册,投资起点一万美金,达到3万美金可以免费到泰国旅游一次,原告刘某在理财过程中由于“手头紧”,让被告为其先行垫付了人民币195000元(3万美金),原告刘某最终归还被告李某193000元,原告刘某还欠其人民币2000元。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和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以及其上述观点,庭审形势对我方很不利。贾律师转换思路,将计就计,结合被告辩词及被告方证人的证言,果断变更诉求,改为委托理财,打了被告方一个措手不及。有道是谎言再美也是谎言,任你巧舌如簧,也终究赢不过正义的一方。
法院最后的判决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某退还资金人民币178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