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诈骗犯罪被告人辩护获轻判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7
浏览量:1063

 

【基本案情】在当今电话销售、网络推广盛行的背景下,王某从报纸招聘广告上获取到用人信息,应聘于一家中字头“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市场销售,根据领导的安排负责管理几个业务员,主要工作是业务员的管理以及兼做具体业务。其主要业务是从各种渠道获取各行各业的知名人士,寻求他们参加行业研究员、全国行业优秀人物评选活动等活动,收取一定的费用,给这些评选上的人颁发奖牌、奖章或证书,邀请他们参加由国家知名领导参加的颁奖大会。后经人举报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这个中字头的所谓国家事业单位(中国社会调查所)并没有登记注册,组织评选活动也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组织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实施刑事拘留、逮捕,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本人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某提供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犯诈骗罪较为牵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如果仅是怀疑该业务可能是“骗人”不能构成本罪,况且有证据表明普通业务员根本就不能清楚认知其业务“本质”或“内情”,就更不可能构成本罪。即使被告人构成本罪,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也系从犯、且违法所得的收入五个多月来却只有不到两万,没有前科系初犯,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罪轻的意见,对其减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获得成功辩护。

【小结】本案向打工族提出警示,如果有较充分的理由对所从事的工作合法性产生怀疑,应向有关机关求证其真伪,如果确认其非法性,应及时报警并及早辞职,如果心存侥幸,很容易误入歧途,身陷囹圄。

【注】本案为一真实案例,但为了保护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全部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文书】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特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素,这个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构成诈骗罪,需要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且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根本不知道中国社会调查所的非法性,甚至对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合法性及业务的真实性深信不疑,因此从根本上无从去“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更无从想去诈骗钱财。表现在:

1、被告人王某在被招聘之初就认为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一个“中”字头的合法的国家事业单位。

根据同案被告人尚某所述招聘业务员过程:我们这个项目以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名义在求职类的报纸和网站打招聘广告,联系人是尚老师,实际上指的是我,联系电话也是我办公电话XXXXXXXX。有人看到广告后就会找我联系,我就要求对方来公司面试。培训时:首先向业务员介绍中国社会调查所,我会告诉业务员中国调查所是中国人才研究所管理的单位,我们是在中国社会调查所项目部工作。我会给每个被聘用的业务员介绍中国社会调查所的活动内容,给他们看中国社会调查所的文件……

另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北京人才市场报》招聘信息,尚某以“尚老师”称谓和以中国社会调查所项目部名义在北京人才市场报上公开招聘业务人员。招聘内容介绍显示:我所(指中国社会调查所)系国家事业单位,现有团队500多人,项目成熟稳定,良好培训体系,为扩大经营范围诚聘业务员和文案。证明受聘员工受聘时对该业务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应均不知情。

2、被告人王某本人一直认为中国社会调查所及其所属业务均是合法的。

根据2010.4.142120王某口供对社会调查所的合法性,王某答:“是合法单位,我当时是这么认为的,我也考查过。因为我们单位既有固定办公地点,又有银行帐号,还有公章,所以我认为是合法单位”

3、有的同案犯也认为中国社会调查所及其所属业务均是合法的。

根据2010.4251430李某口供,李某供述:我原来在中国社会调查所工作时一直以为自己进入了国家单位工作,工作很努力,被拘留后知道中国社会调查所是骗人的,但是我觉得很冤枉。证明:尚某招聘的业务员也都是被蒙蔽才为其工作的,他们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根据2010.4.142010尚某口供,尚某供述社会调查所的情况时说:“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迟某,副所长刘某,主任于某,办公地点在车公庄北京市委党校3-616,“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于1985年国家科委批准成立,现录属于中国人才研究会。证明北京国发国才文化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人尚某都认为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其他中心业务人员更不可能知道中国社会调查所的非法性。

根据2010.4.202030尚某口供,尚某供述收款盖章流程时说:就是业务员收到汇款的信息后,直接上报公司,公司会准备空白证书和牌匾,其中证书要去中国社会调查所盖章,我去盖过章。

说明:尚某一直以为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一个合法成立并一直存续的合法事业单位,否则他也不可能去与中国社会调查所合作,也不可能一定每次拿到调查所盖一个不存在的单位的所谓公章。因此一定意义上讲,尚某也是受骗者,连尚某都蒙在鼓里,尚某招聘的业务员对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合法性当然更是深信不疑,法律不能要求每个求职应聘者在求职应聘前必须到相关工商、民政等政府登记机关去查询相关招聘单位有无登记注册,现实社会生活中也几乎没人去查询这些登记资料,对招聘单位是否合法只能凭感觉去认知。

4、作为被告人的业务人员所得收入仍然是低收入。

王某兼任业务员和业务指导两项工作内容的职务,五个月(200911202010414)的收入大约在18000元左右,平均每个月三千多,还没有超过北京市平均工资。被告人李某甚至只拿了四百元。然而,根据2010.4.202030尚某口供供述请领导和专家过程:“领导和专家都是由中国社会调查所请的,请领导、专家的费用没有标准,看人家要多少就给多少,每个人一般在50002万元之间。”“专家团里能记住的有雷XX、安XX、陈XX、李XX、钟XX。”“名单是所里面提供的,我觉得是真实的,因为2010130我去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参加了表彰大会,看见参加会议的有程XX、李XX、苑XX等领导和专家。可见,同样是受了蒙蔽,业务员辛苦几个月的收入不及一个领导的参会颁奖的酬劳,而这些受蒙蔽辛苦工作的业务员却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合法理,亦不合情理。

5、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的有关文件、报纸、照片、宣传资料、活动纪实光盘等均能证明受蒙蔽的业务人员对中国社会调查所事业单位性质和业务范围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1)中国社会调查所宣传资料。该资料显示,中国社会调查所成立于1985年,是大陆最早的专业调查机构,其掌门人迟某系社会学研究员,著名民意专家,社会调查、评价专家,著有《社会学方法简论》等九部相关论著。该所与国家有关部、委、局,国内外新闻媒体,部分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宣传资料中还有若干迟某与国内外知名人士的合影及调研照片等。上述宣传资料足以迷惑本案的受害者,同时也足以迷惑本案中被雇佣的鉴别能力很低,学历水平很低的普通员工。普通业务员不敢相信非法单位敢如此宣传。

2)中国社会调查所年会暨行业贡献单位(人物)表彰大会合影。

国务院XX特派员刘X,与中国社会调查所年会暨行业贡献单位(人物)表彰大会参会领奖人合影留念。证明公众和业务人员很容易依此相信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一个合法的国家事业单位,也很容易对其开展的业务的合法性确信不疑。

3)国务院网站站内搜索网页。

证明中国社会调查所2006200720082009年相关其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活动相关新闻,国务院网站均予转载。证明中国社会调查所足以让公众和普通业务人员认为其是一个合法的调查机构。国务院网站是最高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它的宣传足以肯定中国社会调查所单位和业务活动的合法性。

420095月至7月由迟某主编的《中国调查》。

证明由迟某主编,由中国社会调查所、北京社会价值研究所合办的《中国调查》刊物显示,中国社会调查所及所长迟某在20095月至7月间还一直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各种考察调研,迟某与很多政府高级官员、知名企业家、知名学者合影,应邀参加某些知名高峰论坛、知名大会。综上证明,中国社会调查所及所长迟某在2009年仍然足以蒙弊公众让公众认为其是合法单位及合法单位的合法职务。

5)表彰大会光盘。

该光盘显示:2010年初中国社会调查所年会暨行业贡献单位(人物)表彰大会参会领导、专家和媒体负责人包括:程XX:第九届政协常委,原国家X部副部长,刘X:国务院XX特派员;李XX:原国家X局副局长,现任中国XXX委员会副主任;苑XX:原最高人民检察院XX局局长;黄XX:全国政协委员,XX委员会委员;闫XX:原全国XXX部长,中国XX杂志社总编,中国社会调查所首席顾问;王XXXXX杂志社社长;刘某:中国社会调查所副所长

主持人公布的参会媒体:中央电视台、人民政协报,人民网文化中国栏目、中国品牌杂志,长春电视台、国家文化网、人民代表报、中国企业报、科学技术管理杂志、法国吴福高东方艺术会中国会、大众科技报、中国产经新闻报、法制人生杂志、新导报。

上述前任或者现任国家领导人、政府高级官员纷纷发言赞扬“中国社会调查所及迟某本人。

如原国家XX部副部长程XX赞扬中国社会调查所道:”它立足北京,着眼全国,观察社会,深入调查,精辟分析,提出真知实见,讲真情,讲实情,讲准情,查民情、听民声,问民事,老百姓需要、国家需要,做出应有的积极的贡献,并向‘中国社会调查所’致以崇高的敬意;赞扬迟某“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有思想,积极热情、勤奋努力,勇于开拓、扎实敬业、勇于创新,是一位好的社会活动家,向他表示敬意,并认为刘某副所长及中国社会调查所的(领导)班子很有力,并表示敬意”,“XX所长是我的一位老朋友”;

原国家XX局副局长,现任中国XX委员会副主任李XX:“我也是中国社会调查所的一个老朋友”

以上足以证明公众和业务人员很容易依此相信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一个合法的国家事业单位,也很容易对其开展的业务的合法性确信不疑。试想如此高级别的国家高层领导均对中国社会调查所予以肯定和赞扬并为获奖人员亲自颁奖,怎么可能是一个非法单位和开展非法业务呢?这是本案中的普通业务人员无法也没有能力去识辩的。如果说中国社会调查所是非法的,其开展评审行业贡献单位和人物评选活动是非法的,上述国家相关领导怎么可能去肯定它并还为其颁奖呢?可见就连上述有远见、有高度政治嗅觉、见多识广、阅历丰富、久历政坛的国家相关领导都受蒙蔽,那我们司法机关为什么要过分要求只有小学学历,只知道看事物表面现象的农民去识破这个骗局呢?本案中的业务人员应当更是受了蒙蔽,只是为了挣点辛苦钱养家糊口而已,让他们承担诈骗数十万、上百万的法律后果,是不合适的。

5、即使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也系从犯、且违法所得的收入五个多月来却只有不到两万,没有前科系初犯,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及其他普通业务员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他们也一直梦想着干出一番事业,有所成就,一直深信中国社会调查所是他们施展才能的广阔天地,他们为了父母、孩子、妻子,不辞劳苦,辛勤工作,就是为了讨口饭吃。他们根本想不到盖着中国社会调查所红章的红头文件是废纸一张,他们根本想不到国家领导人都支持的中国社会调查所是没有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他们根本想不到国务院官方网站上经常有中国社会调查所开展调查活动的报道,其实是非法单位的非法调查,他们根本想不到能请到众多国家相关领导的迟某所长是一个非法单位的所长,有太多的想不到,可以合理推出这些业务员根本就没有诈骗事主的主观故意,更不可能涉嫌犯罪。望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员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判决这些业务员被告人无罪。谢谢。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罗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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