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二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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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杨春妹,女,汉族,1951629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11510629214

我叫杨春妹,南昌市人,今年54年,住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里路徐村,我丈夫徐任根,电化厂工人,2002108日过世。我有二子一女,大女徐冬梅,19741121日生;二子徐国军,1976118日生;三子徐国勇,1978320日生。三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

我与丈夫共有4层楼私房一幢,面积722.01平方米,1997年元月该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办到我丈夫徐任根名下。我丈夫2002年过世时对其名下的1/2的房产份额未立遗嘱分家析产。为了解决子女继承问题,维护家庭和睦,避免纠纷,今特订立遗嘱如下:

座落于青山湖区湖坊乡顺外村里路徐村8号的722.01平方米四层私房一幢,我自愿将自己名下5/8的房产份额(计451.25625平方米)均等分割给二子徐国军和三子徐国勇。大女徐冬梅对我名下5/8的房产份额不享权利。他们三子女各自从我丈夫徐任根处继承所得的1/8的房产份额(各计90.25125平方米)由他们自行协商分割。

由于我没有固定收入,且年岁已高。鉴于我名下5/8的房产份额已立遗嘱均等分割给二子徐国军和三子徐国勇,我在世时生老病死的赡养义务主要由我的二子徐国军和三子徐国勇共同承担。我自已的钱和随身财物归我自己用,不给三个子女中的任何一个。

以上代表我的真实意思,立字为据。

立遗嘱人:

点:

间: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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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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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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