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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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115日下午6点左右,某县客运公司司机刘某驾驶一辆少林牌卧铺客车由山西某地返回河南境内。行驶到某县境内107国道895公里处时,因为连续几天的下雪,积雪已覆盖整个路面,在与一辆反方向车辆错车时,驾驶员刘某不听乘客“停车查清路面积雪实情”的建议,对路面位置判断错误,车辆过于靠边,右轮轧在右侧土路肩上,路面因积雪结冰非常光滑,致使车辆突然向右倾斜翻入山崖,造成7名乘客死亡,4名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此案中,应将谁列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只规定了“高速运输侵权责任由作业人负担”何谓作业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做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而不一定是交通工具的直接驾驶、操作人员。所有人是指对交通工具享有所有权的人。经营人是指对交通工具享有占有、支配权力的人。管理人是指对交通工具可以直接管理,并可以直接使用支配的人,如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交通工具的借用人员。

本案驾驶员刘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但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执行职务中,所以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刘某所在单位负责赔偿。刘某不注意交通安全,盲目驾车通过危险地段,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所以客运公司在赔偿全部损失后,可以向刘某追偿部分赔偿金。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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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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