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5年10月2日23时20分,全国总工会文工团藏族演员A驾驶富康小客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紫竹桥南路段时,恰遇**乡汽车运输公司司机杜某所驾驶的大货车因轮胎损坏而停在混合车道内,当时杜某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由于夜间光线较暗,A又是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发现情况过晚,临近采取制动措施不力,在刹车生效后三十米处撞在大货车尾部,富康车被严重损坏,A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疑问: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本案中,A酒后高速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货运司机杜某未在是、故障后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是后方行使车辆驾驶员A未能及时发现故障车的一个原因,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故障车须移致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后身设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