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福州××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用于流动周转,借款期限为五天,借款月利率百分之贰。合同同时约定被告福州××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处理抵押/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李某峰、李某勇、丁某分别于当天与原告签订《担保保证书》,为被告福州××公司的借款伍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当日向被告××公司出借款项,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有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
【律师意见】
一、被告福州××公司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向被告福州××公司主张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福州××公司应当及时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整。
二、被告福州××公司应承担原告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甲方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处理抵押/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现因被告福州××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不得已委托代理律师向贵院起诉追索该借款本息,被告福州××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三、被告李某峰、李某勇、丁某应对借款本息及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峰、李某勇、丁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保证书》,并在原告与被告福州××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对被告福州××公司借款本息及原告为追讨债权本息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被告福州××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某峰、李某勇、丁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
【法院判决】
一、被告福州××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福州××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三、被告李某峰、李某勇丁某对被告福州××公司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法律小知识】
诉讼过程中,各地法院着重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公民在起诉过程中,应注意提交的证据。如除提交《借条》外,通过转账的,需一并提交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