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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黄瑞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量:882

【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杨某营运需要,向原告詹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因营运需要资金向詹某借出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半年到期还清人民币壹拾万陆千元正,壹分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约支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款项,被告之夫江某作为被告杨某的配偶,负有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江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意见】

被告杨某、江某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3年,被告杨某营运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杨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半年到期还清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正,壹分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杨某主张借款本金,被告杨某应当及时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被告江某作为被告杨某的配偶,理应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被告杨某、江某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法律小知识】

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知该款系个人借贷,则即使《借条》上借款人仅为一人签字,债权人亦可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债权人起诉时,可向民政局或公安机关调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资料。

二、本案《借条》上叙述的“向杨某借出”等字眼存在歧义,幸因落款处写有“借款人:杨某”方明确借款人。故公民在抒写《借条》时,应认真审核是否有歧义的字眼,避免诉讼时证据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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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瑞玲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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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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