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为周海滨律师经办案例:
外地人高某来青岛向李某买房子,为花园洋房。总房款为150余万元。在高某交付2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房产过户给高某,并约定剩余款项于当日下午打给高某。高某来买房时开着宝马、奥迪A8,使人很容易相信其有实力。
当日,李某将该房产过户给高某,但从此之后再也联系不上高某。再回头去看有关材料,高某的联系方式只有老家的地址及青岛的手机号码,无法联系。
情况非常紧急,李某马上找到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先到房产交易中心做了异议登记,然后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马上对涉案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在诉讼请求的确定上,存在两个方案,一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为解除合同,返还房产。经过对对方情况的审查,认为对方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投机炒房,存在欺诈的可能性较大,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决定: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但立案后如何送达给高某成了难题,法院先采取了邮寄送达的方式,寄给其老家家人,没有回音,在法院第二次寄出依然无果后,法院准备公告送达,这时高某终于派律师出面了。
开庭时,高某的代理人竟然声称其已经将剩余款项150余万支付,只是没有收条。李某主张高某没有支付剩余款项。
周海滨律师意见:
1、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2、房产买卖时,不能随便将房产过户,应该取得相应的保证,比如款项的支付,确实的担保或保证人等;
3、应仔细制定并研究合同,尤其是违约条款,比如对方多少天不付款可以解除合同等,这样一旦对方违约,马上可以根据合同维权;
4、在出现延期付款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对方,看对方是否能够继续付款;及时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