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华律师亲办案例
无理屡缠访,潘某本无争议林权突起纠纷;
来源:董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8
浏览量:447

无理屡缠访,潘某本无争议林权突起纠纷

政府乱作为,董清华律师维权法院撤决定

【案情简介】潘某祖父于1953年土改期间从贺某祖父手上受让林地一块,并依法取得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使用权属证书,1982年清山划界时经过再次确认,潘某在经营的林地里种植了杉树且已经成林。至2010年根据国家政策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前将近50年的时间,贺某等任何人或者单位没有对潘某家经营的自留山使用权提出过异议。2010年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集体林权改革,贺某即以其自留山与潘某的自留山西面相邻,双方的林地有重叠要求镇人民政府处理,并不断上访缠诉。2014420日,镇人民政府林地林木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无奈只好正式受理了贺某的调处申请。贺某同时交来1953年土改证复印件1份,号码5 78号,1982年山林权证复印件1份,号码:0014011号。镇政府林地林木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会同潘某、贺某上访村支两委进行正式调解。由于贺某提供的山林权证界址不清、且本人对自己山场的四至描绘不清,而潘某提供的权证四至界限清晰,且其本人对山场四界描述清楚,故潘某坚持其权属清楚,没有存在调解的必要。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2109日,镇人民政府通过实地查看并绘图,查明双方的四至界限清楚,认为:贺某的山场与潘某的山场相邻,贺某的西界与潘某的东界搭界,是两方不争的事实。从双方所持证件到实地对照四至,贺某所持证所述的山场是潘某所持证山场之内的一部分,二证属于重证,据此下达了《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镇政府认为:对纠纷平均划分。为方便管理,贺某山场在上,潘某山场在下,贺某的西边雨潘某的东边相邻。具体为:从现修造林大路起点直上两边均分(具体以绘图为准)。各自其它三方的界址按原址和界限不变。林权归潘某所有,成林后分成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潘某、贺某均不服,均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3218日,某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贺某、潘某不服均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要求撤销《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因镇人民政府答应主动对双方的纠纷再次组织进行调处,潘某、贺某均撤回诉讼。但半年时间过去了,潘某、贺某均多次找镇政府要求处理未果。20143月份潘某、贺某均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为此双方再次与镇人民政府酿成纠纷。

【潘某主张】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将本属潘某的林地林权证范围错误的划分给贺某,无端造成双方纠纷,严重侵犯了潘某的合法权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处理决定,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维持潘某的林权权属,驳回贺某的诉求。

【贺某主张】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处理决定,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属于贺某的处理决定。

【董清华律师主张】一、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双方的四至界限清晰,即使发生争议的相邻界址自然清楚,权证和现场均可见,且自然界限各自范围均由己方种植杉木成林,政府没有进行实地调查仅凭个别农户口头证实即认定争议双方权证重叠是错误的。二、处理书处理程序违法。潘某、贺某自留山林地权属使用权证实基于双方各自所在组集体林地林权所有权派生,双方各自权证范围和所在组集体所有的范围相吻合。镇政府处理决定没有通知潘某、贺某各自组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处理使用权的手段侵犯了集体所有权,遗漏了应当参加处理的当事人。综上,潘某的权证合法有效,与贺某不存在争议。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贺某、潘某所持有的是自留山使用权证,而林地权属应为各自所在村组,因此,潘某、贺某争议的仅限于林地使用权,对林地权属不是双方争议的范围,但镇人民政府却做出了《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却对原本不属于潘某、贺某的林的权属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显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存在瑕疵,是一种错误的行政行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20121018日做出的《关于贺某与潘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判决内容详见(2014)攸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启示】本案纠纷一波三折,究其原因有如下:1、林地林权纠纷历来复杂,原始材料严重缺失,历史档案管理混乱,有些林地权属来源无法查清;2、基层组织或者乡镇等基层政府处理林地纠纷缺乏实地调查,夹杂各种情感因素,工作不细致;3、信访压力过大,明知个别人无理缠诉,但出于维稳,违心做出处理决定,本案即属于此类。在律师和法院实地查看时,政府调处人员私下明讲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是无奈。4、基层组织应加大林地林权法律法规培训,做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判决可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内容详见(2014)攸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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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清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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