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丹律师亲办案例
校园侵权案代理词2
来源:朱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3
浏览量:3741

第二、原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吴某年满十七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只有当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学校在本案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虽然原告并无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义务,但是为了澄清事实,本代理人还是要指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依法无需对被告的伤残负责。对照刚才重构的案件事实,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发前学校明令禁止饮酒,并组织学生进行了学习、考试。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义务。

2、在吴某酒醉后大闹364寝室时,学校老师和教官在听到异响后迅速赶到了事发现场,队伍均进行了告诫和制止。在吴某提出上厕所时,李劲教官还安排了戴利鹏搀扶吴某如厕。已经尽了管理义务。

3、在吴某受伤后,学校老师迅速采取了急救措施并第一时间将吴某送医治疗,阻止了不良后果加重。已经尽了保护义务。

4、在吴某受伤后,学校及时告知了吴某的监护人,已经尽了通知义务。

对于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十二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作为法律上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对照本案案情,我们不难发现,依照该办法,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对吴某的伤残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的伤残是自身过错导致,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吴某的伤残,完全是由于其自身过错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负责。被告吴某,作为一名年满十七岁的大专学生,理应知道饮酒将导致自己的行为不可控制,理应知道打碎玻璃会给自己造成伤害,对于学校禁止饮酒的规定,他也是心知肚明。但是,他在失恋这一异常心理的支配下,不顾学校三令五申,仍然大量饮酒,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本律师注意到,吴某在 *** 飞买酒时就与其商量晚上饮酒并借钱给 *** 飞买酒。在359寝室时,吴某他们是熄灯后关起门来饮酒,以躲避学校老师的查处。并且,在老师查寝后,359的同学都已经休息,而吴某并未回到自己的364寝室睡觉,而是换到360寝室继续饮酒。由此可见,对于饮酒这一行为,吴某的主观心态是主动的追求。《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事实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负责。

本律师注意到,在吴某因为醉酒大闹364寝室时,学校郑老师和李教官都赶来进行了劝阻和告诫。但吴某非但不予理会,反而破口大骂,叫嚣“哪个不怕死的尽管过来”。对此,《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负责。

本律师还注意到,吴某的受伤并非是因为厕所地面湿滑摔倒所致,而是由于其挥拳击打厕所玻璃,用力过猛,向前扑倒所致。这一点,在 *** 飞、戴利鹏、戴斌的证词和询问笔录上都体现得一清二楚。在上次开庭质证阶段,本律师当着审判庭的面就这一细节盘问出庭证人戴斌,问他:吴某的受伤,是由于脚底一滑,右手撑破玻璃所致,还是稳步站立原地,挥拳击打玻璃时用力过猛导致向前扑倒所致?戴斌清楚的回答:是稳步站立原地,挥拳击打玻璃用力过猛向前扑倒所致。另外,吴某挥拳击打玻璃的行为,是在他欺骗同学说要解手,趁同学们松开搀扶之际发生的。同样是在上次庭审质证阶段,本律师询问出庭证人戴斌:吴某是等你们松开搀扶后直接击打玻璃,还是等松下裤子解手完毕以后才击打玻璃?戴斌回答:吴某根本就没有解手。由此可见,吴某是蓄意击打玻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的,依法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损害结果。

联系到吴某在359寝室、360寝室以及364寝室均表现出感情受到挫折后的不良情绪和异常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吴某其实是在失恋之后借酒消愁,并且不排除他在这一异常心态和酒精的双重刺激下自残自伤的可能。根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学生有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第四款之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因上述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最后陈述

其实,本案实质非常简单:就是学生醉酒后打碎学校的厕所玻璃从而导致手被划伤。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学生受伤的原因究竟是学校厕所地面湿滑还是学生自己的行为。如果是学生自己的行为导致受伤,那么说一千道一万,都应当由其自身负责。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一个人在酒醉之后对着电线杆猛踢一脚从而导致小腿骨折,那么按照被告一方的观点,电线杆是电力部门架设的,是不是应该由电力部门负责赔偿呢?本律师认为这是一个荒唐的想法。同样的道理,总不能仅仅是因为窗户玻璃是学校的就硬要学校赔偿吧?更何况学校事先做了安全宣传教育,被告醉酒闹事时对被告进行了劝阻和管理,事故发生后还对被告采取了急救措施和迅速送医治疗。纵观本案,原告的行为无可挑剔,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某某费50600元,并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代理人:朱丹

 

时间:2010-12-1

注:该案一审刚刚判决,法庭支持了我方所有诉讼请求,并驳回了被告所有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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