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某公司与广东某集团公司有长期买卖合同关系,汕头某公司不间断地向广东某集团公司供应钢材和五金材料,总计供应X材货款达人民币1645142.12元,XX材料货款达人民币103133.20元,合计总额为人民币1748275.32元,广东某集团公司已付货款为人民币1269000.00元,未付货款为人民币479275.32元。汕头某公司多次要求贵司结清货款,但广东某集团公司均以推脱不予支付。遂汕头某公司委托本团队的律师。
本团队的律师分析认为:广东某集团公司与汕头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汕头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和先开具发票的义务,广东某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遂本团队的律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的规定,代理汕头某公司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前本团队李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谈判,最终说服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庭外和解。既帮助当事人要回全部货款,又节省当事人的程序和时间,受到当事人的极高认可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