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张某之前有业务往来,同时也有商务上的接触;后来因某些原因双方不再合作,某公司发现登记在张某名下的网站跟其公司的官网很相似,并且张某的网站中有出现某公司名称的地方。然后某公司就委托员工到公证处做了网页公证。随后就在广州市某区的人民法院起诉了张某,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整。
后来张某委托我们团队的律师代为处理这个案件,团队律师通过分析得出;某公司主张涉案网页对于网站名称、栏目设计、网页整体设计模式、色彩选择、结构布局的选择或编排有著作权。但对于涉案网页中的栏目名称,其仅是对该网站中不同栏目的具体分类,其具体信息来源于各栏目项下的具体内容,而非栏目名称,他人从栏目名称中亦无法得知具体信息。对于涉案网页中对总体设计模式、色彩使用、结构布局的选择及编排,其目的系在于影响他人的视觉感受,而非为其提供具体信息,某公司涉案网页不能构成汇编作品。
某公司对于涉案网页的网站名称、栏目设计、网页整体设计模式、色彩选择、结构布局的选择或编排,相对于在先已有网站网页中对于相关要素的选择或编排而言,整体上虽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部分仍属于常用的选择编排。对涉案网页的各个栏目的名称“首页”、“关于我们”、“友情链接”、“论坛”和网页相关图片进行认定,没有针对网页的整体进行审查,流于表面。这些栏目名称和图片均属于网络上通用的栏目名称和图片。最终通过积极应诉,将赔偿数额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