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叶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护栏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花费修理费82600元、护栏损失4978元、护栏损失鉴定费200元,合计87778元。赵某遂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87778元。某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有误,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应为李某,而李某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审判: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如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驾驶员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不一致,即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为李某而非叶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掉包驾驶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同时李某无证驾驶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在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得以免责。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无论是订立合同亦或是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恶意掉包驾驶员,企图达到保险理赔条件、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伪造现场免责情形,其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保险公司因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