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龙律师亲办案例
无书面合同 或钱货两空   交易要诚信 买货当付款
来源:杨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量:408

案情:2012年期间,某医药公司向泗阳某医院供应药品,总价值73084元,并向泗阳某医院开具了发票。后泗阳某医院一直未支付货款。某医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泗阳某医院支付药款。

审理:泗阳某医院对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以及收到某医药公司开具的发票不予认可,但当时在泗阳某医院任药品科科长的丁某以及财务科的李某均陈述某医药公司与泗阳某医院存在药品业务关系和泗阳某医院尚欠货款的事实。法院限令泗阳某医院提供单位账册,其未能提供。审理中,泗阳某医院多次提出调解方案,并同意支付货款45000元。法院认为,综合某医药公司提供的发票、录音资料以及丁某、李某的陈述,参照泗阳某医院同意支付部分药品费用的调解方案等证据,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药品合同关系并且泗阳某医院尚欠货款的事实。对于尚欠货款数额,某医药公司提供有发票,原财务人员证实发票入泗阳某医院单位账目,而泗阳某医院拒不向法庭提供单位相关账册资料,故泗阳某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泗阳某医院支付某医药公司货款73084元及利息。

点评:1、违背诚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当前买卖合同交易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未订立书面合同情形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应当倡导市场主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诉讼参加人有责任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不利于己方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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