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判决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被判过户并赔偿原告贷款服务费、房屋租金损失、违约金等共计17万余元,张涛律师代理原告取得预期效果
【本案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贷款 按揭贷款 抵押消费贷款 合同约定不明 继续履行过户 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
【原告诉请】
1. 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950元;
3. 被告赔偿原告贷款服务费49000元;
4. 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123000元(从2013年10月26日起算、截至2014年11月15日的数额);并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11500元每月的标准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直至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并交付原告之日;
5.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 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500元;
3. 被告赔偿原告贷款服务费49000元;
4. 被告赔偿原告自2013年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16日的房屋租金损失122000元,及2014年11月17日至被告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
5. 案件受理费27960元,原告负担195元,被告负担27765元。
【原告方代理人】 张涛 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法官】 马彩云 法官
【判决案号:(2014)昌民初字第00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