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文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
来源:徐颖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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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熊某与某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

2013年5月13日,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变更为某元创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熊某实际在元创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上班,并领取工资。

2013年10月31日,元创公司向熊某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熊某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元创公司未向熊某发放10月份工资。

熊某认为,元创公司以熊某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由,拒不发放工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元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226.6元。

元创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劳动关系系依法解除,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的,裁减的人员数量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 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 人员。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故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元创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熊某也未要求继续履行,故元创公司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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