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公司与刑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工资负责刑某承包的某大型工程的室内装修工作。该工程于2012年完工,刑某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质量及工程量变化为由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双方于2013年2月就工程量变化进行部分结算。2013年4月,某公司为追讨欠款委托周之旸律师进行诉讼,将刑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邢某提出其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有较大出入等答辩意见。周律师抓住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要点进行辩论,由于刑某不配合进行工程量的结算,周律师同时提出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要求刑某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结合某公司起诉时提出的证据,判决刑某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十余万元。刑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