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艳律师亲办案例
第三人致雇员受损 法律援助快速维权
来源:李俊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7
浏览量:461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承办单位: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李俊艳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男,48岁,西安市临潼区人,长期受雇于其同族哥哥王大某从事农村建房劳务。2013年3月初,王大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同时承揽了何某和红某家(位于何某家对面,一条马路之隔)的盖房工程。因当时村里正值拆迁,各家各户为了多分拆迁款,都在加紧加盖房屋,所以两家都在催促工程进度。王大某带着自己雇佣的工人(工人包括王大某自己的妻子和王某等人),先给红某家盖房。何某因担心拆迁时自家的房屋加盖还未完工,所以对于王大某先给红某家盖房表示不满。2013年3月28日上午,何某来到红某家和王大某协商给自己家盖房事宜,因当天王大某不在工地,只有王大某的妻子和王某等其他几个工人在施工。何某遂要求工人停工,去给自己家盖房。工人因无雇主的指示,只能继续施工。当时,现场除王大某的妻子外,王某和其他三个工人都站在架板上施工,支撑架板的是砖摞,高约一米多。何某一气之下,将支撑架板的砖摞推到,致使王某和另外三个工人人从架摔落,四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伤,但其他三个工人都属轻微擦伤,并无大碍,只有王某伤情较为严重,被120送往西安航天总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腰椎骨折,后转入西安市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5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约两万元。

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民警处警民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时:何某予以否认,且陈述因砖摞非固定支撑物再加四名工人未站平衡,重心不稳致架板晃动从而导致工人滑落的;架板上的工人陈述,自己当时正在施工,不清楚架板是如何倒下的;只有包工头的妻子陈述,系何某推到砖摞致工人摔落的,并非包工头提供的工具简易而致事故发生。调查后,民警称,事故发生是一瞬间的事情,且民警赶到时,现场已经破坏,只有利害关系人包工头妻子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所以案件一直未处理。

王某出院后,与何某协商赔偿事宜,何某断然拒绝。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起诉后,因无任何证据证明何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在法官告知诉讼风险后,王某无奈撤诉。后王某找到了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因王某系农民,家庭十分贫困,且有二老需要赡养,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给予援助。受律所的指定,由李俊艳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接收委托后,首先,李律师向王某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现有证据、伤情情况、住院天数、医疗费用、收入状况、护理人及被抚养人等情况,并调取了王大某及其妻子的证言了解案情后,李律师查阅鉴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参照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属于九级伤残,据此预估王某可能构成九级伤残;查阅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脊柱骨折: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据此预估王某的可能被支持的误工期限120日、营养期限90日、护理期限60日。据此,列出赔偿清单:医疗费20227. 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7天=810元护理费80元/天×60天=4800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误工费100元/天×120天=12000残疾赔偿金115260元×20% =23052元被抚养人父、母生活费合计4705.8交通费500二次手术费800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以上共计78794.88元。

预估赔偿总额后,李律师告知王某,本案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雇员可以选择向雇主或者第三人主张赔偿,雇主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王大某系王某同族的兄长,且王某常年跟随王大某在外打工,王某选择向第三人何某主张赔偿。依照侵权责任法,向何某主张赔偿,难度很大,因无任何证据证明何某的侵权行为,在告知王某诉讼风险后,李律师再次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

立案后,首先,李律师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立案通知书,去秦宇派出所向案发当时出警的民警了解情况。考虑到王某的伤情能够成轻伤,如果查明确属何某故意推倒砖摞致人受伤,则何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此为案件切入点,李律师多次和办案民警沟通,督促民警尽快查明案情、出具结案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并请求民警出面协助调解。如何某拒绝调解,李律师将协助王某申请做伤情鉴定,坚决要求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其次,在派出所民警的出面协调下,李律师联系到了何某的代理人。李律师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每个赔偿项目,逐一、多次找何某的代理人协商、洽谈。

在刚接受委托时,脾气急躁的何某曾找到李律师,态度坚决的说,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分钱都不愿意赔偿。后通过多次与何某的儿子及其代理人接洽后,何某终于松口愿意赔偿一万元。还因可能牵涉刑事责任,这就更坚定了李律师为当事人维护好权益的信心。

承办结果

经多次和派出所民警沟通交流,深入调查目击证人,在李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在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赔偿款从一万元谈到三万元,从三万元谈到五万元,从五万元最后谈到六万二千元。征得王某的同意后,李律师草拟了和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当时,何某当场给付了王某六万二千元的现金赔偿款。从接受委托至王某拿到赔偿款,只有短短七天的时间。王某及其家人万分感激,领款当天,王某送来了一面鲜红的锦旗,以表谢意。

后双方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诉讼费退还王某一半。至此,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在面对举证不能、维权步履维艰的境况下,李俊艳律师接受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后,清晰梳理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找准案件切入点,迅速立案并与公安机关、对方的代理人取得联系。通过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李律师多次、积极的与对方进行协商洽谈。最后,以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非常满意并表示了深深的感激。

另外,该案件李律师选择以调解而非撤诉方式结案,不仅有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后期相互纠缠而再次诉讼的情形出现,而且有效的避免了如委托人如对赔偿数额反悔而纠缠律师的执业风险。同时,调解结案节约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李律师也因此实现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社会价值。(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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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艳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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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艳
  • 执业律所:
    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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