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婧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解决出售继承房产阻碍
来源:张慧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量:552

案情:田女士有兄弟各一人,父母去世后未留下遗嘱,留有海淀区的房产一套。田女士及两个兄弟对住房并没有需求。田女士想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出售,而田女士的兄弟未表态,田女士不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此后田女士找到律师,在律师给田女士讲解了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理流程后,田女士决定委托律师妥善解决此事。


律师处理方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田女士,首先通过法院诉讼并以调解的方式确认田女士及两个兄弟共有父母留下的房产。在拿到调解书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田女士及兄弟两人名下,三人即可出售房产。


律师详解案情:本案也属典型案例。原房产所有人去世后,若想出售房产,就必须确定新的所有权人。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田女士三人成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再出售房屋就很容易了。


析产、权属确认、继承交织法律关系的处理------

以房屋登记确定物权归属,以投资定析分配

原告:为被继承人之父,被告为被继承人之夫。就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闵行区一处房产继承问题涉诉。

原告主张,原告对系争房屋全部投资,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实际的房屋权属归原告,应由原告一人取得涉诉房屋。

被告辨称,非原告投资,即便原告投资,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已应占一半份额,另一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诉争的焦点:1、购房款谁支付?2、房屋权属、3、如何继承?

第一,购房款出款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一半的房款,另一半原告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依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事实,可推定余下房款由被继承人支付。支付的款项存续于婚姻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物权法第九条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系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物权归于被继承人。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赠与,故本院认定原告出资的部分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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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婧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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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慧婧
  • 执业律所:
    上海元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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