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亲办案例
大瀚律所2014年九大改判案例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5
浏览量:1090

1、南宁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西XXX工贸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改判案件


南宁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广西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做出(2012)执复字第15号裁定书,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法执字第211号执行通知、(2012)桂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2007)桂法执字第2—14号执行裁定、(2012)桂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代理)。


2
、深圳XX公司与呼和浩特XXX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改判案件


该案件历时五年,涉及呼和浩特最高大楼建筑工程纠纷,本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做出(2012)呼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改判。(本案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贾楠律师代理)。


3
XXX房地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固安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改判案


该案由XXX房地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河北高院2014年做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由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张敏律师代理)


4
、焦某与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改判案件


该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07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焦某起诉,经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民终字第022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裁定,有利的维护了焦某的诉权。(本案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李平律师代理)。


5
、马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审案件


该案马某某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做出47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期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11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一中民申字第04238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由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张敏律师代理)。


6
、邵某与甄某某、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改判案件


该案邵某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做出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20149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驳回甄某某反诉请求。(本案由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张敏律师代理)。


7
、石某某与吴某、石某等五人离婚后财产纠纷重审案件


该案由石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起诉、上诉均败诉,石某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申字第01729号民事裁定书支持石某某再审申请,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案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双双律师、李平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8
、刘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重审案件


该案由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刘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申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刘某再审申请,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案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李平律师代理)。


9
、周某某与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


该案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有完全支持周某某诉讼请求,周某某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4年周某又向内蒙古检察院申请抗诉。2014年内蒙古检察院向内蒙古高院抗诉,内蒙古高院以(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代理)。

【内容来源: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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