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案
作者:刘哲 更新时间 : 2015-01-15 浏览量:452
(一)基本案情
周与肖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与肖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周因本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50%,即27502.76元;被告作木对原告周熠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即16501.65元;被告永安市第九中学对原告周的经济损失承担20%,即11001.1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典型意外伤害案件。学校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无过错,学生按照老师的安排进行比赛活动,亦无过错。二人在进行篮球赛活动中相互抢球发生相撞,当属常理。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父母工作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对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50%,永安市第九中学应补偿原告20%的损失,被告肖应补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应承担的补偿损失部分由监护人即被告肖作木承担。学校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其组织之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具有关联度,让其分担损失也具有合理性,衡平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周与肖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与肖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周因本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50%,即27502.76元;被告作木对原告周熠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即16501.65元;被告永安市第九中学对原告周的经济损失承担20%,即11001.1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典型意外伤害案件。学校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无过错,学生按照老师的安排进行比赛活动,亦无过错。二人在进行篮球赛活动中相互抢球发生相撞,当属常理。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父母工作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对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50%,永安市第九中学应补偿原告20%的损失,被告肖应补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应承担的补偿损失部分由监护人即被告肖作木承担。学校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其组织之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具有关联度,让其分担损失也具有合理性,衡平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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