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从案件实际出发 选择最优化方案成功维权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3
浏览量:642

【案件简介】

2011年2月底,陈某到w市杨某的加工厂打工,从事抛光作业。2011年3月27日,加工厂发生火灾,陈某及其他工友严重烧伤。该事件被W市多家媒体报道,影响极大。事件发生后,W市多家抛光厂被关停整顿。

事故发生后陈某及其他工友被送往当地解放军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45%火焰烧伤、轻度吸入性损伤。2011年5月25日陈某出院,花去医药费206,596元。

陈某出院后,经W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W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文号为W劳鉴工永(2011)354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陈某因工致残等级为陆级。”

但杨某并未依法给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直接导致包括陈某在内的受害员工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相关的救助。

与此同时,杨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年老多病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陈某与杨某家属开始协商赔偿的事情,在某办事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第二条载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6000元,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当即付清”。

协议签订后,杨某之子声称他马上筹钱,街道办工作人员说他会督促的,二人说让陈某先打下收条,一是要去政府申请经济帮助,二是钱一笔一笔给,如果陈某回家过年给陈某汇钱去了,陈某不方便当面打收条,要求陈某打下收条。春节将至,陈某需回家过年在杨某之子给付8万元后被骗打下一个总的收条。

2012年9月,Y县法院将开庭杨某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至此陈某尚未拿到15万元赔偿金。陈某烧伤,家里已无收入来源,生活极度困难,已纳入所在村低保范围,2011年4月大女儿陈某霞就读高二,因家庭特别困难已辍学在家,小女儿也马上上初中,也需要花钱。回老家后陈某吃药打针已经又举债近5万元。2012年7月陈某到武汉市同济医院复查,医生说应当在2013年元月前进行后续的修复手术,否则会严重影响今后的生活劳动,而手术费需要20万左右。一家人焦急万分,5月通过熟人找到孙律师。

【律师分析】

孙律师分析根据证据和法律分析,可以撤销赔偿协议,从头开始从工伤的角度要求赔付,但障碍主要在于诉讼过程很长和杨某赔付能力问题。另外可以受害人身份出庭,帮助法院查明案件赔偿部分真相,迫使杨某家人尽最大努力赔偿,仍不赔付的,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付。陈某及家人本着高效快速获得赔付之目的,主张在刑庭审理中赔付。

2012年9月20日,Y县法院开庭审理杨某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庭审中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杨某是否足额赔付。在转款凭证、录音证据(附律师整理的文字记录)等证据面前,杨某承认尚有大部分赔偿款未赔付。

【审理结果】

主审法官向杨某及家人释明不足额赔付将对其量刑不利的后果。杨某家人在三日内凑足了12万赔付,陈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杨某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律师感言: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根本任务,但维权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不可忽略。律师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各种方案,更要阐明各种方案的利弊,供当事人选择,从而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维护。

附代理词: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受被害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了杨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是非业已清楚。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陈某作为受害人陈某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嫌疑人杨某对受害人陈某的赔偿。

1关于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仅能证明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赔偿数额来看,远远低于工伤应赔偿数额。该调解协议书第二条载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6000元,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当即付清”,签字日期为2011年12月26日。杨某当日是否付款,如付款是否是其本人付款,还是家属付款,还是其代表人某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廖某付款,现在都没有核实。既然在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员司法所干部滕某制作文书,滕某是否见证了付款过程也未核实。依照民事证据规定,嫌疑人杨某应当举证证明实际付款事实。

2、关于收条。收条前部字迹为打印,后部为陈某签字及捺手印。双方协商嫌疑人先行支付8万元,余款由嫌疑人陆续转账支付,因陈某在协议签订后即将离开W市回老家过年、养伤,在收到余款后无法当面出具收据,所以在签订协议后出具了总价款为526000的收条。实际上嫌疑人杨某支付的第一笔8万元也是推迟在2012年1月6日支付。

3.关于银行明细账查询表。该表显示,嫌疑人杨某在2011年12月27日以陈某的名义在某县清水埠支行开户,2012年1月6日存入10万元,后分八次、每次2500元从ATM机总共2万元取出,后将卡交付给陈某,当日,陈某一次取出8万元。该明细查询表证明嫌疑人的确支付了调解协议书上载明的款项,但是仅支付了8万元,数额远远不够。

4.录音证据,杨某之子杨某某与程某多次通话,也承认尚未支付余款,杨某某在赔偿协议上代表杨某签字,其与杨某关系密切,其意思表示真实性极高。

综上,嫌疑人杨某并未支付清调解协议书上载明的款项526000元,尚欠15万元。

二、关于嫌疑人杨某的量刑。杨某应该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其未办理,本身有过错。其未办理工伤保险,直接导致包括陈某在内的受害员工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相关的救助,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骗取受害人陈某打下收条,实际还有大笔款项至今尚未支付,陈某无法接受。故,杨某的悔罪态度并不诚恳,很值得怀疑。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但是,考虑嫌疑人杨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如果其适当赔偿,陈某还是可以谅解杨某,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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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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