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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及其他方法索要高价车费应如何定性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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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及其他方法索要高价车费应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0637日,王甲、王乙在西客站开车拉黑活,二人与被害人魏某讲好以30元的价格(出租车市场价为30元)把魏某从西客站拉到北京北站,上车后,二人暗中锁好车门,要求给400元钱,不然就别想下车要么就拉到机场偏僻的地方把她扔下相威胁,魏某表示自己没有钱,二人就用“不给钱你想找死啊”等言语进行威胁,还编故事说他们同伙刚刚埋过一个人。被害人害怕,被迫交出300元人民币。

二、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应构成抢劫罪。

1、本案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法定刑较低,且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虽然与抢劫罪相同,均有暴力、威胁手段,但强迫交易罪基本上要求是等价索取,不能明显高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在司法实践中要求交易的数额较大,使用的暴力后果达到轻伤的标准,或其他严重情节。

2、本案不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强制力不同,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本案,从时间(夜晚9点)、环境(在锁死的正在行驶的机动车上)、力量对比(两男对一女)来看,魏某别无选择,只有交出财物。所以,从精神强制力的角度来看,本案构成抢劫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该款只有“暴力、胁迫”两种手段,与刑法263条相比没有“其他方法”,而本案的主要行为是“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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