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静静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翟静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9
浏览量:395
基本案情:
201291日,原告甲(甲方)与被告乙(乙方)就原告拥有的位于“***实业有限公司”15号楼***号铺面第一层、二层、三层的门面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①租赁期限为:201291日至2017830日;②租金:50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10%;③支付方式:于每年的81日前将本年度的租金以现金的方式当面支付给甲;④如果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⑤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修理,其它部分由乙方负责修理;⑥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超过1个月未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⑦税费:装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营业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⑧其他。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了当年的租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至201381日,被告乙却迟迟未依约向原告甲支付第2年的房屋租赁费。经原告甲多次催要,无果。同时,被告也拒不将房屋返还原告,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将房屋对外再次租赁,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此,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合同。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判令被告立即交还租赁的房屋;
2、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201381日至831日(1个月)的违约金62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关系解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月按4.17万元计算;
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29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实业有限公司”15号楼***号铺面第一层、二层、三层房屋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违约金62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乙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第二项民事判决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违约金62000,改判被上诉人甲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18.68万元。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殷甲负担。
律师意见:
1要求乙赔偿因迟延返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
2、乙既不交付租金,也不返还房屋,必定导致甲房屋租金损失。而该损失属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直接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甲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及第三项(1解除原告殷甲与被告陈乙于20129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实业有限公司”15号楼138号铺面第一层、二层、三层房屋交还给原告3驳回原告殷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殷甲违约金62000
三、陈乙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殷甲房屋租金损失(按每月人民币41666元计算,从201391日起,至交还房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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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翟静静
  • 执业律所: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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