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虎知民初字第0016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被告赵某某。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甲公司诉称,200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两被告开发设计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付了首期研发费用75000元,但两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设计研发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两被告向原告退还开发设计费用7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75000元,共计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公司、赵某某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公司、赵某某结欠原告甲公司合同保证金75000元,两被告分别于2010年2月底前返还20000元、同年3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各返还5500元。
二、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两被告应另偿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原告并可就两被告尚未给付的合同保证金、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揭志刚
代理审判员 王耀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夏
二Ο一Ο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