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需警惕
案情回顾:
周某于2011年9月到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突然“人间蒸发”,既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甚至没有领取劳动报酬,还更改了联系方式。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只是停缴了周某的社会保险。半年后周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件仲裁:
仲裁庭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不辞而别”离开用人单位,但却没有表示出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行为性质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既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从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来看,其“不辞而别”并不是为了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可是,用人单位对于周某的违纪行为并没有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仲裁庭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周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