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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成功大幅减刑———韶关市毛某某(女)贩卖K粉案
来源:蒋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7
浏览量:651

贩毒案成功大幅减刑———韶关市毛某某(女)贩卖K粉案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4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韶关市人。

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218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3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因案情复杂,仅节选毛某某部分)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8月起,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等毒品后,贩卖给韶关市区的何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等人。20139月至20141月,李某向他人合计购买了17千克K粉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

201312月,被告人邹某某问毛某某能否买到毒品K粉,毛某某随即找到李某,与其一起贩卖毒品K粉给邹某某。从201312月至20142月间,两人在韶关市武江区某某村某某号、武江区某某花园某某房、武江区某某园某某号等地,多次贩卖毒品K粉共约180克给邹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邹某某、周某某、毛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户籍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毛某某的辩护律师,于法院阶段接受毛某某父亲的委托,前往韶关市看守所对毛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毛某某的毛述,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分析了贩卖毒品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的情况,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同样的克数,罪名不一样,则判的刑期差别很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坚定了毛某某的信心;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蒋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蒋律师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毛某某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毛某某作为李某的女朋友,在整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小,仅是为邹某某购买毒品起介绍作用,相对于李某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仅起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所以应当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从毛某某的主观恶性和所得好处来看,毛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强,自始至终没有以贩卖毒品而获利的主观愿望,其帮助李某送毒品也是出于对男朋友的感情,想以此维护彼此的爱情。从毒品的归属来看,毛某某对所送毒品没有任何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于本案毛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对其量刑判决。

二、毛某某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某某经学习法律知识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愿诚心接受法律的制裁,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痛下决心坚决戒掉毒瘾,重新做人,不再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伤害,因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构成,加上一个2岁的小女儿均需要被告人照料,被告人也希望早日回到家庭,以尽母亲之责。因此,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上述因素,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判决原则。

三、本案中毛某某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小,可以说是一个“小角色”,而且没有前科,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综上,毛某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和诸多酌定从轻情节,蒋飞龙律师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41219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某某为从犯,某某轻处罚,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达到预期辩护目的。同时对李某、邹某某、周某某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至7年有期徒刑。

点评:

本案毛某某与李某系共同犯罪,两人的量刑幅度均为15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对毛某某相当不利;在辩护过程中蒋律师从案情、克数、作用、量刑情节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充分的工作,最终取得了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在李某被判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毛某某依法被判处3年,毛某某对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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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飞龙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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