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丛台区3号楼2单元1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李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复兴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张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复兴区,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地址:邯郸市滏东大街南头路东。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申 请 请 求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5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3755.1元。”
事 实 与 理 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何某诉被申请人李某、张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鉴定机构已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某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