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年了,用人单位没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不满而辞职。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案情介绍:
2005年,贾先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11月份,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为此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公司方认为是贾先生自己提出辞职,所以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但上面没有贾先生的签字,因此不能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经过查明认为,公司方应当按照贾先生工作5年的实际情况,支付他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事实没有异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2010年7月起至2010年11月支付贾先生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的公司方应依法向贾先生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仔细研究法律的规定,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