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林律师亲办案例
健身卡“因故不能消费”应当退款
来源:王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5
浏览量:246

健身卡“因故不能消费”应当退款

一、案情介绍

20132月,李小姐在上海某家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健身卡,并签下会员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一年,李小姐为此支付2992元。健身卡办好还没使用,李小姐因工作变动需要调往日本。李小姐找到健身中心,希望能够退卡或者允许其转让会员资格,健身中心表示:健身卡办卡后不能退卡也不能转让”。于是,李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钱款2992元,同时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因交涉退卡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余元。

二、法院审理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合法传唤,被告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审查会员协议,其中有约定: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当扣除相应管理费用。法院遂支持李小姐诉请,解除合同,判令退款2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条

《合同法》

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王景林律师)

以上内容由王景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景林律师咨询。
王景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98好评数7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景林
  • 执业律所: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