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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受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量:1530

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受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案说法: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受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5日,A货运公司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斯太尔货车,在C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当天A公司足额支付保险费,C公司签发保险单。2006年8月,A货运公司将斯太尔货车转让给个体运输户B。转让双方办理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并口头告知了C 保险公司车辆转让情况。2006年10月7日,受让人B雇佣的驾驶员D,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D当时向C保险公司报案。C公司派人勘查与B以及另一车主三方达成赔偿协议。B先后赔偿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共计16万余元。2007年5月B到C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C公司告知已赔付给A公司8万余元,拒绝对B赔偿。随后,B将C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于2007年8月份做出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于2007年12月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经法庭调解,C公司赔付给B余下的8万余元的损失差额,A公司领走的8万余元是不当得利由B追回,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C保险公司承担。至此,B在本案诉讼中完全胜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这是本案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同的地方。本案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车辆转让后,转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车辆转让后,转让人已不是车辆的所有人。车辆既不由转让人控制,也不能给转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样车转让后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包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原保险合同对转让人没有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忽略了车辆转让的事实,事实认定错误,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二、车辆的受让人B是变更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机动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不直接变更为受让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让人必须将车辆转让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包,对保险合同变更后,原保险合同才对受让人发生效力。本案在车辆转让后,B口头告知了保险公司转让情况。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与B签订了赔偿协议,承认了B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B有权向C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三、关于保险赔款的计算。

保险赔款的数额保险条款中已有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作了不计免赔率的贴别约定。被保险车辆在2006年10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B先后赔偿第三方各项损失16万余元。C保险公司应对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赔偿。C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8万余元认为已“赔付完毕”,其理由是不成立的,C公司仍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差额继续赔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越来越普及,相应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广大车辆所有人的利益,笔者结合本案对需要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朋友提出几点建议:

1、办理保险之前,应对保险公司的信誉状况予以了解。尽量选择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

2、  办理保险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3、  妥善保管好保险材料原件,如保险单,缴费发票等,这是你以后进行保险索赔的依据。

4、  车辆转让后应及时将车辆转让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最好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

5、  车辆出险后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6、  最后一点,发生事故索赔时注意保险公司承诺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看免赔部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本文作者: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632—3330560手机热线:13791427171,qq:119239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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