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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贩卖毒品2200克的成功保命辩护,获无期徒刑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401

被指控贩卖毒品(冰毒)2200克的成功保命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立功法定情节,

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述】

2014年X月,辽宁省Y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第二被告人)提议,被告人乙某(第三被告人)同意并联系南方某市的丙某(第一被告人),在上述期间,丙某通过物流夹带的方式先后四次向甲某、乙某共贩卖冰毒3200克,其中甲某单独或伙同乙某贩卖冰毒数量为2200克、麻古560粒。后,甲某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到L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甲某在起诉书中排列为第二被告人,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累犯  协助抓捕同案犯  重大立功  

【辩护过程】

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2014年时辽宁省对贩卖毒品罪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本案的涉案毒品克数达到2公斤以上,已远超过了辽宁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毒品死刑数量标准。在与甲某会见前,根据家属提供的电视报道的新闻视频,邹广杰律师敏锐的发现甲某被抓获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上家”的立功表现。在看守所与甲某会见中,甲某对提议贩卖的事实及认定的克数没有异议,承办律师结合电视台的新闻报道内容,详细的就其到案的过程及到案后的一系列表现,进行了详细了解,深挖甲某可能构成立功的细节。承办律师初步判定甲某有协助抓捕毒品“上家”的立功表现。鉴于本案涉案毒品克数较大,毒品“上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某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

之后,承办律师详细论证了甲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要求认定甲某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律师意见。遗憾的是,侦查机关最终并未采纳律师意见,没有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但通过在与侦查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中,从只言片语中,又了解了一些甲某被抓捕后的一些情况,这更坚定了承办律师对立功情节认定的信心。

对于立功情节,承办律师并没有放弃,在案件移送Y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多次前往Y市检察院,就甲某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和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虽然市检察院仍没有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但据此要求侦查机关就甲某是否协助抓捕毒品“上家”的事实,出具了详尽的情况说明。此情况说明为在一审中为甲某争取认定立功表现,作为定案证据在最终对甲某的量刑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案件移送Y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承办律师及时跟进本案,积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沟通观点。之后承办律师精心策划了本案的庭审辩护方案,撰写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甲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为了进一步论证甲某的行为对抓获“上线”起到了实际作用,承办律师将新闻视频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举证。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1.甲某具有重大立功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甲某按侦查机关要求与“上线”联络,积极提供协助,按照公安机关布置稳住了“上线”(同案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抓获“上线”提供了必要条件,其行为对抓获“上线”乙某(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起到了实际作用,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行为。为进一步说服合议庭,庭后承办律师又提交了《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指导案例,以支持辩护观点。2.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重要罪行(前两起贩卖冰毒1500克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依据此规定,甲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两次共计1500克的贩卖事实,属应当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3.甲某到案主动坦白交代后,才达到L省实践一般掌握的毒品死刑数量标准,故不应适用死刑。在甲某主动交代其实际贩毒数量之前,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并没有达到本省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在甲某主动交代其实际贩毒数量后,本案认定的其贩毒数量才达到本省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故该情形符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Y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辩护效果】

本案Y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虽然没有认定重大立功,但认定甲某具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在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均判处死缓的情况下,对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甲某在具有前科及累犯的从重情节下,判处无期徒刑,获得了一个让当事人及家属均非常满意的判决结果。

【辩护心得】

在委托承办律师时,家属的想法是能保命即可。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该案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律师依法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等诸多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在本案有两名主犯(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使本案被告人甲某(第二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无期徒刑)的公平判决。

对于本案这种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除了庭审中利用案卷里的材料,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情节辩护外,把庭审前着力点放在了立功情节的认定上,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查起诉阶段紧盯立功情节不放,对于自身不能收集的证据,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反映并申请调取,为在审判阶段最终认定立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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