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抓住案件关键,罪轻辩护成功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量:557

抓住案件关键,罪轻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0一四年十月国庆节假期刚完后的某天早晨, K市某路口,X某与执勤交警、协警因罚款产生分歧,双方推搡,发展至打斗,X某手指骨折,身体多处受伤,同时也致三名交警轻微伤,后被赶至现场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委托说明】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距K另一群体事件不到十天,且司法机关认为X某一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三名交警执勤,该市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孙志强律师接受X某家属委托为被告X某辩护时,该案距离开庭仅有五天时间。

【律师有效辩护】

妨害公务罪本身是轻罪,致公务人员重伤的,一般会以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到达K市后,经过阅卷、会见被告X某,孙律师发现许某一人殴打6名交警和协警可能性不是很大,可能与事实有很大出入。应当从该案交警在执法的违法方面入手,尽最大可能减轻许某的责任,另一方面争取让许某认罪悔罪,以期得到较低的刑期,得到了被告人T某及其家属一致认可同意。

庭审中,K市多家媒体人员参加旁听,并获准进行现场录像。正如孙律师所料焦点问题为交警是否合法适当。第一轮辩轮时孙律师提出控方没有提交交警处罚单,程序严重违法。但控方予以驳斥,认为情况紧急交警无法开具。第二轮辩论时孙律师认为交警一方人员较多完全可以由一人来开具处罚单,可以补充证据。孙律师当庭质问,到底开具了处罚单没有,公诉人表示需要核实。

庭审中孙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发生了推搡、直至打斗,最后X某被交警制服,以下事实不清楚:1交警一方是三个交警还是三个交警三个协警共六人。K市大街上交警执勤一般都有协警辅助。2事发时,是X某先动手打人还是用U型锁威胁,U型锁被夺走后再打人,或者是在被制服过程中反抗致交警受伤,抑或什么其他情况不清楚了。

CJ路与HC路交叉路口位于城市中心地带,有几个监控摄像头是清楚的。交警除了D某,Z某、E某也有执法仪。但侦查机关没有提取或者没有提取到监控摄像头录像、Z某、E某事发时的执法仪摄像。这些证据是客观性证据,证明力要远高于被告的口供、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真相。这些证据都保存在受害人单位。没有去收集提取是侦查机关失职,没有提取到是被害人单位选择性提供证据,即对被害人有利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就提供了,对被害人不利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就隐瞒了,辩护人认为被隐瞒的录像中可能有X某被殴打的情景。

二、本案还有一个重要事实:打斗前交警对X某罚款50元,X某不同意,经申辩交警同意罚款40元,但X某缴纳罚款时个别交警在执法时竟然因为Y某说了句:“你们只会欺负老百姓。”连刚刚答应的40元也不收了,却说X某拒绝缴纳罚款50元,进而扣留电动车。交警在罚款中,不断变化,完全不顾执法公信力。交警的不规范执法是本次冲突的原因之一。X某当时正是要赶去女儿家接孙子送孙上幼儿园,加之过于激动,故与交警发生了激烈争执。

三、从本案现有的所有证据材料中,看不到作为公务员的三个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节简易程序中第十四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时三个交警执法,完全有一人来开具简易处罚书。本案中交警并未开具处罚决定书或决定书,也未告知处罚依据,更没有告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如果告知了救济权利,被告非常有可能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法律也有评价,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就是自始无效。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的X某,并不知晓该处罚行为无效,他仅凭朴素的公平观采取了过激的行为。严格说,X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未达到犯罪的地步。

四、辩护人尊重被告本人的认罪,就量刑来说,请求人民法院考虑以下情节:

1、被告系初犯,犯案前从未受行政处罚,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2.被告当庭多次真诚认罪悔罪。

3.相对于聚众妨害公务行为,没有发生严重影响。

4.被告家庭困难,父母年过八旬,妻子瘫痪在床,大女儿出嫁,小女儿身患重症等待治疗。

5、交警一方在执法时存在不遵守程序等不规范情形也是被告妨害公务行为的原因之一。

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X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辩护效果】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控方应当证明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也是辩护人辩护的重点。但正因孙律师从量刑轻化的角度找准了切入点,从解决本案实际问题出发,辩护观点理据充分,绝大部分获得了合议庭的采纳,被告人得以轻判。(本成功案例由孙志强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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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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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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