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青律师亲办案例
朋友“义气”要不得
来源:沈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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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日,一位名叫张燕(化名)的本地女子来到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她本人称,她爱人秦松(化名)于200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她本人家庭困难,又是残疾人员,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万般无奈之下特来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获得律师为其爱人进行刑事辩护,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记录好有关案情后,根据规定受理了张燕的援助请求。法援中心在青年律师中,挑选了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沈青律师办理此案。

    沈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先后两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秦松,在会见时,被告人秦松称:“今年6月26日,我在家休息,我朋友张涛(本案同案犯、化名)说他被人打了,叫我去帮忙,然后,我就到了某路1669号的别墅工地,和其他几个人找到了装修别墅的负责人,其他人用铁秋、棍子打,我上去踢了两脚,后来我知道有人受了伤。”当沈律师问他不是你自己的事,为什么人家叫你去打人就去了呢?杨美松回答:“以前和张涛一起做过保安,关系不错,所以叫我去我就去了。”

    会见完毕后,沈律师又至法院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后发现秦松所述基本属实,本案发生于 2009年6月26日14时许,同案被告刘勇(化名)在本市某区某路1669弄52号别墅装修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谢峰(化名)等装修工人发生争执。当日15时许,刘勇为泄愤而纠集被告人张涛,张又纠集秦松等人至该工地,将被害人谢峰等人打伤,一个为重伤,一个为轻伤。根据秦松所述和这些案卷卷宗材料情况,沈律师为开庭作了有关准备。

     2009年12月18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沈律师首先仔细询问了三位同案被告(刘勇、陈涛、秦松)有关事实情况,然后发表了三点辩护意见:1、秦松从主观意图来看并未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产生,出于朋友“义气”造成了难以挽回的过错。2、秦松对于构成重伤的被害人不应当承担责任。3、秦认罪态度较好,已经有了深刻的反省,可以从轻判决。审理结束后,沈律师还跟张燕沟通,本案若能主动承担赔偿受害人有关医药费损失,应能得到从轻判决。后张燕缴纳了赔偿受害人费用1.5万元。

    2009年12月21日法院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案被告刘勇为四年、陈涛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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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青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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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青
  • 执业律所: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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