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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瑕疵起诉化工产业园和公路局案件一审代理意见
来源:刘海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量:411

公路瑕疵起诉化工产业园和公路局案件一审代理意见

一、原告亲属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身份是乘客,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该事故的任何责任。

二、事故的发生原因分析;

1、从事故认定书上看:事故科认定的是由于司机醉酒驾驶,没有注意到路边情况,在行驶中撞断水池南侧护栏后,冲到水池北岸边坡反扣于北岸边坡,造成三人死亡。由于交警部门只是负责管理车辆及驾驶人员,没有分析到事故现场的其他原因。

2、从照片可以看到,水池南边是一条很标志的很宽的四车道公路,水池就在公路的尽头。可以想象事发的过程:司机驾驶车辆从南部驶来,由于公路比较宽,行人很少,车辆开的比较快。更由于车辆所在道路没有警示标志,没有能够提醒司机危险的到来;宽路和窄路交叉处也没有过度阶段,就是没有逐渐变窄的路面,或者提醒拐弯的或路到了尽头的标志;车辆很快开到了水池边,当司机发现,已经来不及了,造成车辆反扣到河的对岸,车上三人死亡。

由此可见,事故的发生是由以下原因结合而成:(1),司机醉酒(2),路宽,行人少造成车速快,(3),路边没有交通警示标志,提醒司机前方危险需慢行,(4),路没有减窄过度阶段,提醒司机由宽路行驶到窄路上,(5)路的尽头是水池,没有任何提醒标志。(6)路上的桥面没有和两边路面形成一个过度阶段。

如果是事发路段是平地,没有小河,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发生。如果路再多修一段,或少建一段,也不会发生事故。所以以上原因相互作用,致使事故的发生。只有司机醉酒不会造成事故。

三、从路的设计标准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来看,该路段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着多处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路的建设和拥有者即第一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1991123号,第5.1.16条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3款,桥面路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始发路段桥南侧没有过渡段。

2,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标5768-19995.5.6窄路标志用于促进车辆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者减少路段以前的适当位置。事发路段没有此标志。

320.2车行道宽度渐变标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员路宽缩减或车道数减少,应谨慎行车。事发路段也没有此警示标志。

第一被告作为路的所有者所建设的道路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在道路上的交通标线也不符号国家标准,更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致使路面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本次事故的发生。第一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安全法细则》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2004年《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003年《公路修建养护管理规则33 条公路养护业务之范围如下:一公路路权之维护。二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桥梁、隧道、景观、排水设施、行车安全设施、交控及通信设施之养护。三其他设置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各项设施之养护

第二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致使此处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最终造成此次三人死亡的严重的事故。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本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路的建设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交通标志标准,更是由于监管部门没有依法管理,以至于此路段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亲属的死亡应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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