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梁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某在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48×××04),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梁某又在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62×××13)。后被告人梁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恶意透支两张信用卡,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后信用卡仍拖欠本金人民币102552.77元无法归还、工行信用卡仍拖欠本金人民币153547.90元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梁永祥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