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某月,某县,张某的在工作中左眼被车床铁丝击伤。单位就安排其轻微劳动,看大门。
1994年,单位出具了张某受伤为工伤的认定书。2003年,单位效益不好,安排张某下岗。张某不服,多次找单位、劳动局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未果。当张某得知刘海川律师擅长劳动纠纷案件,便千里迢迢来到济南,询问刘律师如何办理。
刘律师反复查看张某提交的材料,又询问了单位的情况。认为:工伤认定对张某非常有利。当没有鉴定工伤等级,其工伤待遇无法计算。但,我国工伤制度不完善,许多企业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有: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国务院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工伤保险施行办法》。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惯例是老人使用老办法,新人使用新办法的原则。张某的工伤应适用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虽然事隔三十年,张某的工伤待遇仍然能够得到维护。
经过和张某充分研究和探讨,2004年2月,在刘律师的协助下,张某向申请了工伤等级鉴定。5月,工伤等级鉴定为五级,6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10月,张某赢得仲裁,单位不服,提出起诉,2004年4月,张某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