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2007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蔡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流花汽车客运站附近,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接赃,同案人蔡某先后扒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裤袋内的1部苹果牌iphone4s手机(价值2856元)及被害人周某赠裤袋内的1部三星I9100手机(价值871元),后转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及同案人在携赃逃离时被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均予支持。被告人盗窃的赃物已缴回,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故对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的行为不认定为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MsoNormal style='line-height:150%'>8、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9、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