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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成功案例之都是征地惹的祸

作者:唐俊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12-30 09:17 浏览量:459

案由:土地补偿款纠纷

委托人:张小某,某村村民

受委托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唐俊凌律师

基本案情:某城区周边乡镇因地利之便,在改革开放之际不少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区务工。该镇某村张大某思想活泛也在城里拉起了人力三轮,几年下来相比种地而言收入颇丰,而针对承包土地因家庭劳动力不足要求村委会收回,彼时村委会正因诸多土地无法发包到户而予以拒绝,要求张大某自行解决。此后,张大某找到张小某,要求张小某承包张大某名下一人土地,张小某思虑再三勉强接受但要求通过村委会出面解决,村委会很快认可了二人转让承包地的行为。此后,张小某耕种该诉争土地并依法缴纳了“三提五统”等农业税费用。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应国家政策要求村委会与二家分别依各自实际耕种土地签订书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镇政府也于同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各明确地块进行确权登记。2008年初,因城市发展需要,该村集体土地纳入政府征地范围,每亩土地补偿标准为3.6万元。张大某遂要求张小某退还涉案地块的征地补偿款若干元。

前期矛盾处理:2008张大某围绕土地补偿款问题向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频繁上访,三级政府出于化解矛盾的宗旨责成村委会协调解决。20085月,村委会以兄弟亲情为突破口多次向张小某作思想工作,张小某念及亲情背着妻儿与张大某及村委会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涉案地块征地补偿款两家平均分割。此后,就第一期补偿费用,张小某张大某如数支付1.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2010年,第二期补偿费用下发,张小某次子以家庭成员身份领取补偿款而拒绝给付其伯父,于是兄弟两家交恶。

多起诉讼:20104月,张大某张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小某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5月,张小某妻儿认为三方协议侵害土地承包权共有人权益,以村委会、张大某张小某为被告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张大某返还不当得利即土地补偿款1.4万余元。法院针对二案开庭审理情况,多次做两家调解工作未果,遂释明需先明确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效力,法院方可依法裁判。20108月,张大某以区政府为被告,张小某为第三人(未列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二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民事诉讼两案法院裁定均中止审理。此后,法院对该行政案通过开庭审理,依法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张大某起诉。收到裁定后,张大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再次裁定驳回上诉。原民事诉讼中止案,张大某为避免败局撤回起诉,不再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张小某妻儿息事宁人亦撤回起诉,不再要求返还土地补偿款。至此,四起诉讼均已结束。而张大某的上访之路重新启动。

最终结果:胜诉后,张小某非常感谢律师的敬业精神。但律师考虑到法律效果的时间,也考虑到社会效果,因此积极做了化解矛盾的调解性工作,最终由张小某适当做出让步给予了张大某适当补偿张大某则放弃了频繁上访的行为

律师点评:在这个诚信与利益博弈的年代,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温情似乎越来越淡薄。律师在当事人的委托下代理类似案件也是情非得已。本案中,两位当事人的年龄均已年逾花甲,在此也谨以最真诚的祝福希望他们——兄弟亲情,血浓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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