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银律师亲办案例
精准打击征地中的行政不作为
来源:王有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量:624

[案情简介]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马庄村村民崔树(化名)承包土地约50余亩,承包期限至2059年1月18日。近日大城县旺村镇政府对外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在面临如此大的拆迁面前,崔树委托王优银律师、赵健律师与陈延军律师代理此案。王优银、赵健与陈延军律师成立专案小组正式拉开法律维权之战。

[办案专辑]

第一招:信息公开申请,大城县国土资源局答非所问,实则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2010年7月27日崔树为核实其承包土地面临拆迁的合法性依法向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大城县旺村镇马庄村集体土地被告征为国有土地的政府批文、红线图及相关政府信息。然而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对崔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回复,而是胡作为,答非所问,仅仅于是2010年8月12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涉地块在大城县工业园区(北区)范围内,该工业园已于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纳入新一轮土地规划大纲,特此告知”表面看来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似乎已答复了本案申请人崔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似乎其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然而其回答显然是答非所问,没有正面回复崔树的问题,只是绕了个弯,实则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二招: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被判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在律师指导下崔树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认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此案已于近日公开申请,并以崔树的胜诉画为句号,此案亦是少有的政府明显不当行政作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职责,对于拆迁案件来说信息公开可以起到双重甚至多重作用,律师会根据案件进行情况提起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而更加便捷的查明违法之处,对于保全当事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利益亦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在此提醒维权者时效对于拆迁案件起到重要作用,切不可忽视。拆迁案件是庞大而又缜密的案件,需要有专业法律知识作支撑、闲熟的法律技巧作后盾。《论语 子罕》:“譬如为山,未成一篑,止,吾止也!譬如平地,虽覆一篑,进,吾往也!拆迁案件亦如此,不可忽略任何一个环节,否则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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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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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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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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