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定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案
来源:魏定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量:359

某女在离婚后起诉某男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某男公司股份分红、某男租赁土地及苗圃收益、某男商铺的租金收益、某男婚前购买婚后所支付的按揭款、某男出租车收益、银行存款等共计800多万。

某女在离婚后起诉某男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某男公司股份分红、某男租赁土地及苗圃收益、某男商铺的租金收益、某男婚前购买婚后所支付的按揭款、某男出租车收益、银行存款等共计800多万。

离婚纠纷

代理律师:王毅律师

1、案情简介:

某女在离婚后起诉某男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某男公司股份分红、某男租赁土地及苗圃收益、某男商铺的租金收益、某男婚前购买婚后所支付的按揭款、某男出租车收益、银行存款等共计800多万。

2、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某男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与分析,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进行充分研究。理清了某男公司与某男个人财产,某男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对于分割公司股份以及分红,认为某女要求于法无据,公司系婚前成立的公司,与某女无关,虽然某男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公司所有财产归某男所有,但不能视为某男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实际前妻仍是公司的股东并占有大量股份。工商登记并未更改,同时该约定也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认定有效。公司股东有分红的权利,但决定是否分红的权力在公司。公司也可以决定不分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租赁土地及苗圃收益,虽然以某男的名义签订合同和收取款项,但该某男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公司行为。律师指导和配合某男收集了大量证据,相关部门也出具相应证明。对于商铺租金和出租车租金收益,也因系婚前财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部分属于“孳息”并不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几套房屋的按揭款的一半是否算共同财产,因某男及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理论和实际还是有脱节的地方,故放弃了该部分。至于银行存款,均系离婚后,某男个人收入所得,与某女无关。

3、结果

一审判决支付某女10多万元,二审判决某女生活困难某男应支付近70多万元,最后某男申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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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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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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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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