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听人说假发票“生意”比较好做,故在2013年3月份到湖州联系上李某。二人说好如果有“生意”的话张某就从李某处拿发票,价格为每张假发票50元钱。此后,张某共向他人出售6份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票面价值共计117.7万元。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二人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罪名公诉至法院。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的沈丁力律师接受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开庭时主要发表了两点辩护意见:
一、沈律师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张某既不具备制造假发票的能力,也根本没有参与制造假发票。因此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买家需要对假发票进行修改,故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将假发票交付给买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沈律师的观点,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张某系未遂犯罪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