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单位受贿案
来源:芈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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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检察院反贪局因祝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及单位受贿罪,以“萧检反贪移诉(2013)1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至萧县检察院公诉科,芈玲律师向萧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出具律师意见书,认为祝某的行为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后该案移送至砀山检察院办理,芈玲律师又向砀山检察院出具祝某的行为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律师意见书,砀山人们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以祝某构成单位受贿罪起诉至砀山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芈玲律师认为祝某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应当对祝某免于刑事处罚并从七个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砀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芈玲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祝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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